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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鄉長賄選案 二審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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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8日電)民國98年鄉鎮長選舉,台東縣大武鄉長趙世崇夫妻,因涉現金賄選遭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缺乏證據,判無罪。檢察官上訴,花蓮高分院改判2人3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98年鄉鎮長選舉時,檢調單位接獲檢舉,候選人趙世崇的妻子趙胡美雪,涉嫌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幫丈夫賄選。

檢調偵辦時,盧姓、胡姓民眾出面坦承收到賄款,張姓民眾則證稱趙胡美雪拿錢給他,不過,他沒有允諾會投票給趙世崇。檢察官將趙世崇、趙胡美雪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檢調並未掌握證據,僅有證人供詞;再者,趙胡美雪拿錢給盧姓民眾時,是98年9月,距離投票還有2個多月,趙世崇當時還不是候選人,因此無法斷定賄選,因此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花蓮高分院同意檢察官的見解,改判趙世崇和趙胡美雪夫妻3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

趙世崇說,「如果我有買票被捉,我就認了,不過實際不是如此」,一審判無罪,但二審在沒有新事證下卻判有罪,「感到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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