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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放宽保全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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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保全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不得担任保全人员的限制,包括修正受有期徒刑宣告须逾6个月以上,原本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未满10年不得担任,修正为5年。

草案一并删除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未满10年不得担任保全人员的规定。

内政部表示,保全业法对从事保全人员消极资格的限制,涉及工作权、职业自由权,为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考量比例原则,有检讨修正必要。

保全业法修正草案,增列保全业对不符消极资格保全人员应予以解职,以及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保全人员资格及通知保全业的规定。

草案也增订,对于应解职的保全人员,未予以解职时,主管机关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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