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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加注 新移民求职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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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照顾及促进新移民的工作权,行政院劳委会修正发布施行“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凡持有合法居留证之外籍配偶,无论婚姻仍存续有效,或是配偶死亡及离婚致婚姻关系消灭,但依移民法仍可继续居留者,皆不须申请工作许可即可工作。

移民署桃园县服务站秉持着一贯关怀照顾新移民的精神,自16日起核发外籍配偶加注‘持证人不须申请工作许可’的IC居留证,以便利雇主放心雇用新移民,不会因害怕误触法令而婉拒进用新移民。

过去外籍配偶在台工作是否须申请工作许可,依照外籍配偶在台居留的事由不同而异,例如一般持有居留事由为“依亲”居留证的国人外籍配偶即不须申请许可就可以在台工作;但如果外籍配偶因配偶死亡或离婚导致婚姻关系消灭,若依移民法第31条第4项第1款(配偶死亡)、第2款(婚姻持续中且持有家暴令)、第3款(离婚后取得在台湾地区已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监护权)、第4款(因家暴而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及第5款(因居留许可被废止而遭强制出国,对在台湾地区已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难以回复损害之虞)规定,得准予继续居留,获换发居留事由为‘其他’的居留证者,则须申请工作许可才能工作。

为照顾这些遭逢不幸的外籍配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100年8月18日已修正发布施行“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9条之1及第11条规定,让所有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不论居留事由是“依亲”,还是依移民法第31条第4项第1~5款的“其他”,皆不需申请许可,即可在台合法工作。这样的修法结果,也让外籍配偶与大陆配偶在台工作权已完全相同,没有任何差距。

配合就服法施行细则的修正施行,移民署桃园县服务站亦发挥关怀及服务新移民的精神,自9月16日起,在新核发给外籍配偶之IC外侨居留证正面“居留事由栏”会加注“持证人工作不须申请工作许可”之中文红色字样,以便利雇主放心雇用新移民,不会因害怕误触法令而婉拒进用新移民;若已取得外侨居留证者,倘有个人需要欲申请换发加注上揭文字的新居留证者,则依规定每件收取新台币500元之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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