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秦永敏致武漢青山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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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19日訊】秦永敏為被非法拘禁事致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書控告人:秦永敏,男,59歲身份證號420107195308110531,住址:武漢市青山區紅鋼城17街坊30門7號,手機:13986183138

被控告者: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政府綜合治理辦公室副調研員萬長黑,手機13971616487
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瞿佑平,手機18971664693

請求事項:

一、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二、被控告人停止對控告人的所有非法跟蹤與監控。
三、被控告人向控告人提供補救與及時、公正、充分的賠償,賠禮道歉,並保證類似事件不再發生。物質補償數量:武漢市平均日工資乘四次非法拘禁天數82天加精神賠償壹萬元。

事實和理由:

2012年10月30日9時15分,武漢市青山區公安分局國保瞿佑平和青山區新溝橋街道辦事處主任萬某帶人闖進秦永敏家中,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辦任何法律手續、沒有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秦永敏綁架到武漢北面100多里外的木蘭湖八仙島的一個專門關押無辜公民的帶鐵柵門的房間裡非法拘禁。只因秦永敏四十餘年來被捕幾十次從無逃跑經歷,鐵柵門才不上鎖,由七、八個人輪流值班控制在八仙島上,不准自由離開八仙島。

11.17,秦永敏開始絕食,次日發出絕食聲明,不下島回家不復食。絕食54小時後的11.19下午兩點,國保瞿佑平出面說:「第一,時間不長了,第二,要求先復食後下島,明天休息一天,後天離島。」就這樣秦永敏同意復食。誰知秦永敏復食後,瞿佑平卻拒不履行協議,聲稱,因為秦永敏已經獲得法國人權獎提名,當局為了阻止其獲獎,決定把他關押到頒獎之後!不僅如此,僅今年以來,武漢青山新溝橋當局串通瞿佑平之流已經三次非法拘禁秦永敏,第一次是3月3日到13日行政拘留秦永敏十天後因為「兩會」沒有開完,就又弄到新洲倉埠山莊非法拘禁7天到20號,第二次是在拒絕給秦永敏和他的契約妻子開具結婚證的同時以非法同居的理由將二人抓到八仙島關押26天並且強迫其妻「做內線」(未果),這一次,瞿佑平還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從秦永敏家中搶走兩台電腦,直到秦永敏指責其是搶匪,打算以搶劫罪起訴瞿佑平時,他才在兩個月之後拿來一個倒填日期的《收繳物品清單》,這不是有執照的搶匪行為嗎?更為惡劣的是,國保瞿佑平一貫肆意踐踏《婚姻法》,破壞他人婚戀自由,每當有女人和秦永敏談婚論嫁,他都要去調查其祖宗八代,並且對其本人進行威脅,甚至直接對秦永敏本人說:「你找老婆涉及政治,我們不能不過問,否則怎麼向上級交代?」就這樣,把秦永敏關押到2012.12.12下午兩點半才釋放,這次非法拘禁時間為44天。

而且,本人自從2010.11.29出獄以來被抓捕的21次中,只有五次採取了「依法治國」的手段,一次也就只能行政拘留十天,卻有十餘次採取了非法手段,也就是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其中非法拘禁的四次是:

第一次:2010.12.8——2010.12.12五天,第二次:2012.3.13——2012.3.20七天,第三次:2012.6.1——2012.6.26二十六天,第四次:2012.10.30——2012.12.12四十四天,總計:八十二天!

鑒於:本人自2010年11月刑滿獲釋以來,多次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遭青山區公安分局無故抓捕、抄家;
鑒於:此次,當局對我限制人身自由無任何法律依據,無法定程序,無法律手續;
鑒於:瞿佑平一夥在6月1日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從家中搶走兩台電腦,直到我指責其是搶匪,打算以搶劫罪起訴瞿佑平時,他才在兩個月之後拿來一個倒填日期的《收繳物品清單》。

本人認為:武漢市青山區政府新溝橋辦事處及相關責任人萬主任、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及相關責任人瞿佑平以公權力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行為,正日益明目張膽,毫無節制,非法拘禁時間越來越長,以上兩單位和人員的做法是無視憲法、踐踏法治,其結果必然是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人認為:上述非法拘禁的行徑,損害了一切尊重法治、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社會之基本價值觀念。

本人認為:我應當是被警方保護的對象,而非肆意打壓的對象,一如其他守法公民。

本人認為:侵犯人身自由的罪惡,並不因為「流行」而變得正當,並不因為「敏感」而變得有理,並不因為有基層政府和公安系統即相關人員實施就具有天然合法性。

本人認為:2010年12月22日,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正式生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任何人有免遭強迫失蹤的權利,無論中國是否加入此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失蹤,乃是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權——這是不言自明的人類共識,也是一國是否法治國家的重要尺度之一。

本人還認為:確保控告人、證人、控告人親屬、控告人律師以及參與調查者的人權得到保護,不得因舉報、控告、提供證據而受到任何虐待、恐嚇、監禁,亦屬法治題中應有之義。遲到的正義並非正義。特此依法提出控告,望及時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控告人。

此致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秦永敏2012年12月15日此控告書同時郵寄下列機關及人員:

全國人大法工委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武漢市公安局局長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政府武漢市青山區公安分局附、部份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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