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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5間以下 視同家庭副業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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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鄉村住宅,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之民宿及符合上述規定者,才享有租稅優惠;反之,如未依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者,屬違規經營行為,或經營規模超過上述條件者,應以實際供民宿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責任編輯:羅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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