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法院首判 大貨車限速105公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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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季薇多倫多編譯報導)安省1法官做出了1個令人意外的宣判:安省法律規定的「大型載貨卡車時速上限105公里」違反憲法。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上週三在安省韋蘭(Welland)地區,法官凱利(Peace Brett Kelly)判定,安省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限速法(speed limiter law )違憲。法官判決理由是,無法加速或加速不夠使司機置身安全隱患。立法的初衷是為了提高道路安全,但是卻使司機喪失了安全駕駛的功能。

凱利認為限速法違反了「憲章」所秉持的保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原則。預計這項判決將掀起一連串的漣漪,交通廳將被要求提出上訴,並迎接上級法院的挑戰。

首個打贏官司的司機

該判決源於1位長途運輸司機米肖(Gene Michaud)的投訴。米肖是安省聖凱瑟琳(St. Catharines)居民,他投訴,安省的法律將他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

米肖,58歲,駕駛大型載貨卡車有38年之久。2009年7月在安省Queen Elizabeth Way高速路附近的Vineland地區,被執法人員截住,因時速109公裡,超出省府規定的每小時105公裡,被罰款490加元。

業主經營人獨立司機協會(OOIDA),總部設在美國,幾年來一直在抗議北美實施的大型載貨卡車限速法,米肖的案子之所以獲勝,該協會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協會主席約翰斯頓(Jim Johnston)表示,米肖的案子作為1個先例,對美加邊境的業主經營人意義重大。米肖的律師、多倫多Davis LLP律師事務所的克羅克(David Crocker)表示,自己手上還有6個類似的案子,米肖的勝出對其他案子的判決開創了先例。

OOIDA表示,案件的裁決結果顯示了所有高速公路使用者在安全方面贏得了勝利。科學也證實,高速公路上的所有車輛同速行駛時最安全,「所以,我們贊成法官的判決:限速法過於武斷。」

安省交通廳:限速法挽救了眾多生命

交通廳長基亞雷利(Bob Chiarelli)稱,凱利法官的決定已上交總檢察長辦公室審查,但他補充說,至少目前,它沒改變甚麼。他表示,該法律實施後,與大型載貨卡車車禍相關的死亡人數立即下降了24%,2009年當年為564人,是1944年以來的最低點。基亞雷利辦公室發言人稱,至2012年4月30日,違反該法律、被處以罰款的案件已經有2,996例。

批評人士指責,積極發起限速法的安省卡車協會(Ontario Trucking Association)有私心,部分目的是為了擠兌美國和本國其他省分的競爭對手,使他們刻意避開安省。約翰斯頓也在聲明中指出,限速法的真正動機是增加小企業司機的費用負擔,打擊他們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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