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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私校聘約如賣身契 教部令限期改善

部分私校在聘約上增列不合理條文 強要教師協助招生 甚至增列恐嚇「離職」條款 教師痛批有如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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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灣台北報導)許多私校董事為了一己之私,在教師聘書上或「附約」,增列許多不合理條文,如「無法達成時同意自願離職」,強要教師簽下,把老師的責任無限上綱,在校園製造恐怖氣氛,大幅降低老師的勞動條件,有如簽賣身契。教育部回應,這些條文不具法律效力,將要求學校限期改善。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4日揭露,部分私校在聘約上,註明需協助招生、校方得修正鐘點費等,甚至增列恐嚇教師的文字,例如「離職之教師」不得「向媒體與第三人透漏」,否則「將負損害賠償之責」。會中邀請和春技術學院教師陳建華、大華科技大學教師陳育良出面說明。

陳育良提到,大華科技大學校方自2年前開始以財政缺口為由,不斷裁減研究費,卻發現校長大量招聘任職員支領乾薪,且其中多為校長的親友。今年3月校長聘僱的彭姓顧問也遭教育部舉發,未授課卻支領高額講座費,質疑私立學校竟變成董事會家業。

教師們在今年的聘書中發現多了「如因校務經營及財務收支需要,經校務會議可調整教職員薪資」一條,也增列授課條件由校方調整等條例,其中更有「言行不妥,有損校譽,即可解僱」等。對此,陳育良痛批分明有如要教師簽下賣身契。

目前在和春技術學院教書的陳建華則提到,學校在應聘階段,除要求老師簽署聘書本約之外,還要簽訂「附約」才可續聘;包含老師需協助招收日間部3名的招生績效、規定老師每週到校時數及地點、義務協助行政業務、要輔導學生取得至少5張證照等條款。

因為契約中還要求老師在「無法達成(條款)時同意自願離職」。甚至規定「專任教師在校外散播謠言、詆毀校譽、誣告學校經查屬實,予以解聘」。

陳建華說,這些規定根本就不是為了提升教育品質,而是為了刁難老師任由校方予取予求,自己是冒著被解僱,甚至遭校方提告的風險來參加記者會。

高教工會針對這些亂象,提出2點解決方法,包含大專院校聘約內容若與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之規範相違者,應該直接判定無效;若須更動教師的各項勞動條件與工作權,必須經過與教師之「集體協商」才可生效。

對此,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饒邦安回應,學校不可用附約方式,規定未達成者,同意自願離職,這種條文不具法律效力,將要求學校限期改善。

另外,教師授課時數由大學自主,大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可予以調整;但牽涉教師薪資部分,本俸需依規定辦理,而學術研究費,可因學校經營困境予以調整,但需和教師協商並取得多數人同意。◇

(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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