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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路灯瘫痪 女获国赔13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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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6日电)陈姓女子骑车时因桃园县某道路的路灯杆柱设置不当,导致她撞上后左侧偏瘫,诉请国赔。最高法院判她可获新台币139万多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担任会计的桃园县陈姓女子于民国99年4月间,骑车行经桃园县龟山乡复兴街宪兵训练中心后门的道路时,撞上车道与路肩衔接处的路灯杆柱,导致左侧肢体瘫痪,现领有身心障碍手册。

陈女主张纵使自己有未注意车前状况过失,但桃园县龟山乡公所设置路灯杆柱有过失,请求龟山乡公所赔偿看护费、不能工作损失及精神损害等共计362万多元。

龟山乡公所主张,这件事故是因陈女骑车时,分心转头观看当时发生的另件车祸,而驶出路面边线,且未注意车前状况而撞及路灯杆柱自摔,陈女也有过失。

路灯杆柱于车祸后,已经被龟山乡公所移往停车线外侧、有盖排水沟外侧边缘。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指出,路灯杆柱应设于路肩外侧边缘处、不易受撞的位置,以免妨碍视线、路面及路肩的正常使用。

法院根据车祸刑案现场勘察报告等,认定路灯杆柱的设置地点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龟山乡公所将路灯杆柱设于路面边线外侧,并紧邻路面边线,而非设于路肩外侧边缘处,有违失。

法院考量陈女违规行驶路肩,又未注意车前状况,有7成过失责任,审酌相关情状后,判决龟山乡公所给付139万多元;全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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