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海外賬戶逃稅 綠卡也中招

三種情況會被遞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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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27日訊】(紐約訊)對於通過海外賬戶進行稅務規劃的富人而言,國稅局刑事調查部(IRS-Criminal Investigation)的兩宗調查可能是一記警鐘。持有綠卡的華人尤其要注意的是,逃稅、虛假退稅導致政府損失超過1萬元,可能會被遞解出境。

瑞銀藏富 永久居民被指控

3月21日,司法部和國稅局對跨國公司高管利普金(Victor Lipukhin)提出兩項指控:一項是干擾美國國內稅法實施,另外一項是提交虛假退稅申請。利普金是Severstal公司的總經理,他在2001年到2007年之間住在伊利諾伊州聖查里斯,Severstal是俄羅斯最大鋼鐵企業AO Severstal的美國分公司。如果指控成立,利普金的兩項指控可能分別面臨最高3年的監禁。

根據司法部提供的文件,利普金是俄羅斯公民、美國永久居民(綠卡),2002年他和另外一個人以「老果園」(Old Orchard)的名字在瑞士銀行開了賬號,然後從另外一個巴哈馬的賬號上轉了4千7百萬到老果園的賬上,老果園是在巴哈馬註冊的一個假公司。2003年,合開賬號的人離開了這個賬號,利普金成為這個賬戶的唯一所有人。除了「老果園」以外,利普金還以「孤星」(Lone Star)的名字註冊了另外一個瑞士銀行賬戶,這也是一家在巴哈馬註冊的假公司。

國稅局的調查顯示,在2002年到2007年間,利普金在瑞士銀行(UBS)的兩個賬號上分別存了400萬元和750萬元。在有了這兩個銀行賬戶以後,利普金借道加拿大的律師和地產公司,以Charlestel公司的名義在聖查里斯購買地產,並通過中介的律師將錢匯到伊利諾伊本地的銀行賬號上,用於日常支出。利普金東窗事發的原因,是在購車時阻止車行向國稅局提交8300表格(Form 8300),根據法律規定,超過1萬元的現金交易,車行必須向國稅局報告。

幫助逃稅 律師判10個月

在利普金案中,海外賬戶逃稅的鏈條可見端倪,律師在整個鏈條中起著關鍵的作用,自然也成為了一併調查的對象。就在利普金案的前幾天,司法部宣佈了對加州律師洛斯(Christopher M. Rusch)的判決結果,洛斯因為幫助客戶利用瑞銀賬戶隱藏資產被判10個月監禁,外加3年監督釋放。

根據司法部提供的文件,洛斯幫助客戶克爾(Stephen M. Kerr)和奎爾(Michael Quiel)將資產隱藏在瑞士的賬號上,導致兩人分別少報了460萬和200萬的收入。克爾和奎爾在2013年9月各被判10個月監禁,洛斯也於2013年2月6日認罪。

綠卡要披露海外資產

根據法律規定,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要在報稅時包括所有收入,不管收入來源於美國境內還是境外。而且,如果美國納稅人在海外的金融賬號上有超過1萬元的資產,不管是以共同擁有,還是以簽字等其他授權形式存在,都需要在個人所得稅退稅表的B表的第3部份(Schedule B,Part III)中披露。除此之外,納稅人還要向美國財政部提交《外國銀行與金融賬號報表》(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Reports,FBARs)予以披露。

對於持綠卡的外國人,《移民法》規定逃稅和虛假退稅可能會被遞解出境:一是參與欺詐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1萬美元。二是違反美國法典26章7201款(稅法),導致政府損失收入超過1萬元的。此外,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在2012年對「川島訴司法部長」(Kawashima v. Holder)一案的裁定,提交虛假的退稅申請,違反26章7206款(稅法),導致政府損失超過1萬元的,可以被遞解出境,因為這符合《移民法》規定的第一種情況。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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