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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社區一週治安報告】

騙貸後退房 按銷售時價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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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22日訊】【導語】當事人騙取銀行貸款被發現,把房子退回給了銀行,事後銀行將房子出售。根據《強制被害人賠償法》,當事人要賠償的金額是貸款金額減去已經退回的房子的價值,在計算已經退回房子的價值時,法庭是按房子出售時(而不是退回時)的市價來計算已經退回財產的金額,這一計算方法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肯定。

(紐約編譯報導)羅伯斯通過使用虛假的收入證明,聲稱自己將住在購買的房子裡並還貸,向兩家銀行貸款47萬購買了兩套房子。但是把房子買下來以後,他就不再還貸,讓房貸違約。銀行在2006年收回了房子,但到2007年才以12萬的價格出售其中的一套房子,2008年再以16萬的價格出售了另外一套房子,因為當時的房地產價格下跌,銀行出售時房子的價值比羅伯斯把房子還給銀行時要低很多。

在自己的騙局被政府發現以後,羅伯斯在政府提出指控之前就已經認罪,承認自己犯有電訊欺詐。2010年,聯邦地區法庭根據1996年《強制被害人賠償法》(the Mandatory Victims Restitution Act of 1996)裁決羅伯斯入獄三年,並要求他償還銀行22萬元,這一金額是用總貸款金額(47萬)減去銀行拍賣房子所得(28萬),再加上銷售房子的花銷計算出來的。

1996年《強制被害人賠償法》規定:財產犯罪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是用財產的價值減去(在退還財產之前)已經支付的價值或退回的財產價值。羅伯斯對地區法庭的計算方法有異議,認為房子的價值應當按他把房子退回給銀行時算,而不是以銀行處理房子的時間來算,因為當羅伯斯將房子退回給銀行時,已經是「部份退回」了財產(房子)。這一提議被聯邦第七巡迴法庭否決,羅伯斯請求聯邦最高法院調卷令並獲批。

聯邦最高法院肯定了第七巡迴法庭的裁決,肯定了聯邦地區法庭的計算方法,並指出以下幾點:1)正常的市場波動並沒有改變羅伯斯犯罪造成受害方損失這一因果關係。而且,根據同一法律條文中的同一名詞應當含義相同的原則,大法官認為《強制被害人賠償法》中所規定的「財產」應當是指金錢而不是實物財產,對應的「已經退回的財產」也應當是指已經兌現的財產,比如在羅伯斯一案中,羅伯斯把房子還給銀行時,並不能理解成已經將財產退回了,只有當房子賣了以後,銀行得到了賣房子的錢時,才算是部份財產已經退回了。

案件名:羅伯斯訴美國(Robers v. United States)
案件編號:No. 12-9012,聯邦最高法院2014年5月5日裁定 。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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