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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放寬交通裁決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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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5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考量交通裁決事件裁罰金額較低,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會增加民眾訴訟成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代理人資格,不再侷限於律師,原告的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都可打官司。

初審通過條文還增訂,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此外,現行規定,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行裁定暫時收容,缺乏司法救濟管道,未給予外國人說明機會,有違人權,因此提案修法。經初審通過條文,未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包括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提起收容,裁判程序必須經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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