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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放寬交通裁決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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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代理人資格,不僅限律師,原告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都可打官司。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行政收容事件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增訂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等。

司法院考量交通裁決事件裁罰金額較低,現行委任訴訟代理人都是律師擔任,增加民眾訴訟成本,修法放寬訴訟代理人資格限制。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此外,現行規定,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自行裁定暫時收容,缺乏司法救濟管道,沒給外國人說明機會。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行政法院審理收容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應到場陳述。

司法院表示,延長收容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裁定,草案規定,須當庭宣示或以正本送達受收容人,且沒在收容期間屆滿前,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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