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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 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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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行政訴訟新制上路自101年9月6日起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中壢監理站指出:新制上路後,民眾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服裁決處分者之行政救濟方式,自101年9月6日起,不再採原先之聲明異議方式,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等,除可逕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新制施行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相關規定,且交通裁決事件因質輕量多,如事證已臻明確,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中壢監理站表示:交通裁決事件改依行政訴訟救濟後,因行政訴訟係有償制,採定額徵收裁判費之方式,故民眾在起訴前需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如不服裁判結果提起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其裁判費日後由敗訴者負擔。(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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