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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廢派用條例 設9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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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設置9年過渡條款,降低衝擊。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在民國58年4月公布施行,當時是為配合推動國家建設,公家機關在當時可用學、經歷,及時遴選所需專業人力,但時空變遷,派用人員人力已可透過公務人員考試進用。

據銓敘部統計,到今年10月底,現職派用人員3095人,包含臨時機關派用人員2349人,多在交通部轄下單位和地方政府交通工程單位,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187人,前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留任的派用人員559人,這些派用人員年齡平均約51歲,任職年資平均約19年。

派用條例廢止後,銓敘部將比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時做法,在公務人員任用法內增訂相關配套規定,做為派用人員繼續任職法源依據。

9年過渡期間,這類派用人員可適用原來的規定升遷;過渡期滿後,派用人員可留任原來職稱、官等、職務到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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