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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废派用条例 设9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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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1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废止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并设置9年过渡条款,降低冲击。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在民国58年4月公布施行,当时是为配合推动国家建设,公家机关在当时可用学、经历,及时遴选所需专业人力,但时空变迁,派用人员人力已可透过公务人员考试进用。

据铨叙部统计,到今年10月底,现职派用人员3095人,包含临时机关派用人员2349人,多在交通部辖下单位和地方政府交通工程单位,临时专任职务派用人员187人,前由派用机关改制为任用机关留任的派用人员559人,这些派用人员年龄平均约51岁,任职年资平均约19年。

派用条例废止后,铨叙部将比照技术人员任用条例废止时做法,在公务人员任用法内增订相关配套规定,做为派用人员继续任职法源依据。

9年过渡期间,这类派用人员可适用原来的规定升迁;过渡期满后,派用人员可留任原来职称、官等、职务到离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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