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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的司法困境 業內人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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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6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八大道滅門案被又一次延期至7月21日。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等待陳閩東的無非是兩種結果:「入院(強制送治)」或「坐監」。

業內人士介紹,CPL730「精神鑒定」是一個司法程序,「是否適合上庭」的判定標準並不復雜,一看被告是否能「在理性上和事實上理解訴訟程序」,是否了解被告的性質,認罪與不認罪的差別,法官、律師的角色等;二看被告是否「能夠與自己的辯護律師合作」,為自己進行辯護。因此鑒定結果跟有無精神疾病沒有絕對的關聯,不管是否精神病患,「大部分人只要有一個基本常識,在情緒穩定的情況下,都適合上庭。」

「有病」未必「無罪」。該人士說,與通常案件相反,刑事案中的精神病無罪辯護的「舉證重任」由辯方(被告)承擔。要以精神病為理由獲得免責(CPL330.20),被告方必須證明以下兩點: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有已知的精神病診斷,精神問題就醫的既往記錄;且被告在作案的時刻,處於犯病狀態,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者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不知道這是錯的。不過,被告方需要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足夠說服陪審團和法官才行。「成功的幾率相當低,真實案例中只有不到5%的能逃脫法律制裁。」

一旦定了被告精神狀態適合庭審的「CPL730」心理鑑定後,法庭會再派獨立的精神科醫師,評估陳閩東殺人之時精神狀態是否失控,報告給陪審團和法官。法庭經過審理,認為他的殺人行為是在「幻覺的驅使」下實施的,則其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該業內人士介紹,即使精神病認罪(Not Responsible By Mental Disease Or Defect,因精神疾病或缺陷無法承擔刑事責任),根據CPL330.20程序,「你不需要坐牢,你也要接受強制治療」。精神病認罪之後還要再過一個評估程序,由精神司法醫院鑒定此人的危險性,根據危險級別分送自由度最少的刑事醫院,或普通的州政府醫院,個別人可以回到社區治療,每週固定時間回訪醫生,「但這種案例極少極少。」

責任編輯: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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