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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梁彼得獲罪 民事案「市府賠定了」

預計賠償金額不小 將由市政府承擔 梁彼得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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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梁彼得案件的刑事訴訟審結後,還有民事訴訟待決。梁彼得手槍走火誤傷格利致死後,格利的同居女友已於去年5月,以她和格利共同生育的兩歲女兒名義,向紐約市政府提起民事起訴,索賠5,000萬元。除了市政府,梁彼得及其搭檔藍道的名字亦出現在訴狀中。黎保利律師事務所專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吳聖洋律師分析,民事訴訟案應由市府承擔賠償責任,梁彼得不是重點。

吳聖洋說,格利家庭律師是向布碌崙的州高等法院,狀告市府求償,因為其僱員工作職權範圍內操作失誤,僱主也要負責任。在聯邦法庭的案子,是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害人同時起訴警察和市政府,而在紐約州法庭,警察傷人的民事訴訟通常都是市府承擔賠償責任,梁彼得不是重點,他可能需要出來做證,也可能不需要,民事法庭可以直接採用刑事法庭中的證詞。

根據民事案件的起訴書,原告指梁彼得與藍道在執勤中的疏忽以及在格利受傷後未及時施救,導致格利最終死亡。不過在日前的刑事訴訟中,驗屍官已作證,普通的CPR(心肺復甦術)不能救活格利,格利的傷勢,需要專業醫務人員處理。

吳聖洋分析,從民事賠償的角度看,梁案與同年史坦頓島非裔小販加納(Eric Garner)因販售私煙,被警察鎖喉致死案有頗多相似之處。加納的家庭律師針對加納之死以及家庭蒙受的傷痛與經濟損失,向紐約市政府索賠7,500萬美元,盡管涉案警察無罪免起訴,律師向市府提交索賠通知書(notice of claim)後,很快就獲和解,受害人家屬半年前領到590萬美元賠償金。他說,向市府的索賠案通常要花個3~4年,加納案才1年多就解決,而梁彼得獲刑事罪名,估計「市府賠定了」。

依據以往的慣例,吳聖洋說,警察不當執法造成的傷害,賠償數額通常不小,「依據受害者死亡前遭受的痛苦,是按分鐘來計算。」

責任編輯: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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