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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與法官、刑事訴訟法教授談梁案

法官將會如何判梁彼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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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報導)前華裔警察梁彼得二級誤殺罪成以後,引起社區廣泛關注,記者採訪了紐約市立大學布萊爾克利夫學院(Briarcliffe College)的拉美裔刑事訴訟法客座教授桑坦納(Jaime Santana)先生,他曾經在布碌崙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任助理檢察官,並曾擔任法官兩年,現為刑事辯護律師。桑坦納先生表示,梁彼得不太可能獲得緩刑,上訴也並不一定會有幫助。

陪審團為什麼會認為梁彼得罪名成立?

桑坦納先生表示,這是一個非常艱難、敏感的案子,不過,他認為雖然案子是在加納案(Eric Garner)、布朗(Michael Brown)案陰影之下,涉及亞裔、警民關係和非裔社區,但陪審團的結論是基於事實。他表示,導致陪審團認定梁彼得有過失,而且過失導致格利(Akai Gurley)死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因為陪審團認定梁彼得在槍走火之前,手指放在了板機上。此前,梁案唯一的非裔陪審員在接受《華爾街日報》採訪時,也提及這一點,並認為這是梁彼得被定罪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桑坦納先生認為,梁彼得在槍走火以後的表現,讓陪審員形成了他「只考慮自己」的印象,對梁彼得非常不利。「事發以後,梁彼得沒有提供任何的幫助,和搭檔爭論由誰來報告上司,說『我肯定會被開除』,陪審團會形成這種印象:他只考慮自己。」桑坦納先生說。

梁彼得案與加納案不可相提並論

在梁彼得槍走火誤殺格利之前,發生了煙販加納被鎖喉致死的案件,涉案的白人警察潘塔尼奧(Daniel Pantaleo)沒有被指控。桑坦納先生認為,兩案並沒有可比性:在加納案中,加納當時是有人舉報他販私煙,同時警察還指控他拒捕。而在梁彼得案中,格利沒有犯罪行為。

「大家一定要記住一點,加納的案子並沒有完,現在還有聯邦民權調查,」桑坦納先生說,「那會非常、非常難的。」

真正和梁彼得案可以相提並論的,可能只有退休懲教官格魯門斯(William J. Groomes)槍殺建築工未被起訴一案,桑坦納先生說,在梁彼得的律師提出解除起訴的動議中,也提及該案。去年3月,69歲的格魯門斯在4號線地鐵區公所(Borough Hall)站槍殺了32歲的建築工喬格西奧(Gilbert Drogheo)。目擊者的證詞以及現場視頻顯示,在格魯門斯開槍前,喬格西奧和同夥、28歲的艾維寧(Joscelyn Evering)攻擊了他,格魯門斯聲明是在逮捕他們的過程中開槍的。在經過近兩個月的調查之後,布碌崙地區檢察官湯普森(Kenneth P. Thompson)決定不予起訴格魯門斯。本案涉及《執法人員安全法案改進法案》(Law Enforcement Officer Safety Act Improvement Act),該法案授予退休執法人員攜槍以及行使逮捕的權力。

梁彼得或判三年左右

辯方律師羅佰能曾經表示,會請求法官鄭丹尼(Danny Chun)判梁彼得緩刑,桑坦納先生說,這不太可能實現。

2003年,紐約市警察局的一名臥底警察康洛伊(Bryan Conroy)在一次打擊假光碟的突襲行動中,開槍打死了在犯罪現場但沒有涉案的非裔仲果(Ousmane Zongo)。27歲的康洛伊被判刑事過失殺人(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最後法官判了他5年緩刑,外加500小時的社區服務。

但是,桑坦納先生認為,這不可能發生在梁彼得的案子上,「因為情況完全不同,那是在警方突襲行動中。」他說:「梁彼得是一個好人,他沒有犯罪記錄,出事時是一個新手警察,他也不會危及別人。」「但是法官在決定刑期時,一定會考慮一個問題:梁彼得在槍走火傷及格利致死時的表現。」他表示,格利中槍以後,梁彼得沒有提供任何的幫助,這點是法官一定會考慮的,「他(指梁彼得)的直覺應該起作用,你是受訓練來幫助人的,而不是在出事後光想著自己。」

根據桑坦納先生對布碌崙地區檢察官湯普森以及鄭丹尼法官的了解,他相信最後的刑期會是「非常公平的」。「如果梁彼得被判3年入獄,我不會覺得意外。」桑坦納說。他相信,決定刑期對鄭丹尼法官而言,將會非常艱難的過程,「毫無疑問,不管法官做出什麼樣的裁決,總是會有人不滿意。」

在談到上訴是否有助時,桑坦納先生表示,他相信總是存在很多可能,「但鄭丹尼法官是一個非常聰明的人,他非常熟知法律,所以讓上一級法院來推翻他的裁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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