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事件和E 租寶:政府其中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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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9月14日訊】有人盤點2015年中國多起表現方式不同的詐騙大案,泛亞和E租寶可謂是那些驚天大案中最受人關注和最能衝擊中國社會的兩起。泛亞事件早在2015年4月中下旬就已爆發,昆明警方遲遲於2015年12月底才進行所謂「依法立案調查」。 截至2016年8月初,泛亞這樁涉及中國全國各地22人和43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案件仍然處在「繼續開展偵查、並全力追贓挽損」階段。相比泛亞,E租寶一爆發沒多久就被警方立案偵查,立案時間也是2015年12月,涉案金額580億元,波及九十多萬受害者。咋看起來, E租寶遠遠要比泛亞嚴重。

然而,中國官方報導透露,表面上涉案金額和受害者遠大於和多於泛亞的E租寶一案今年10月會有一審宣判結果,今年年底左右將會出一個結果,受害者的賠償處理也可能將隨之開始展開。為甚麼涉案金額和受害者相對較少的泛亞,危機遠遠早於E租寶爆發, 但卻迄今還沒有E租寶一案那樣的進展?下面請收聽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聞劍的就此所做的調查報導。

對比泛亞事件和E租寶非法集資案,除了兩者都有中國辦案警方所說的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罪以外,E租寶還多了一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國北京經濟學教授胡星斗8月26號對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表示,政府在給兩個案件定罪這個問題上有很大的拿捏空間:「或許泛亞有自己的實物和商品, 有自己的實業。如果這一點成立, 泛亞的罪名可能就少一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指的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以高額利息誘騙, 比如超過銀行利息的數倍引誘公眾,自身沒甚麼實際的產業或真實的商品。E租寶可能既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又符合非法集資詐騙罪兩方面的特徵。 由此, E租寶可能既涉及回報超過銀行利息的問題, 也涉及到自身沒有實際商品的問題。 一言以蔽之, 不同案件的情況可能情況不太一樣。」

中國有媒體不久前曾有分析說,泛亞的犯罪手段是通過金屬現貨投資和貿易平台,自買自賣, 操控平台價格, 製造交易火爆的假象, 包裝所謂「日金寶」等誘人的產品,承諾高額年化收益率,設立資金池。 相比之下,E租寶是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A2P 模式,即P2P網貸模式, 中文稱「個人投資對接融資租賃項目」, 屬於融資租賃範疇。E租寶的犯罪手段是利用「高收益低風險、靈活支取」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設立資金池,借新還舊, 自我擔保等。擁有E租寶的昔日鈺誠國際控股集團總裁張敏在被關押期間交代,「e租寶』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 利用假項目、假三方和假擔保的所謂三步障眼法製造騙局。有公司原高管表示,E租寶超過95%的項目都是假的,辦案警方在辦案初期警方查證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與E租寶租賃發生了真實的業務。

中國深圳獨立理財專家鄒濤對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表示, 泛亞與E租寶一開始是不同的,只是後來從金屬交易切入互聯網金融領域。泛亞涉及的受害者人數和金額遠不比E租寶大,案件爆發也早於E 租寶,但案件處理的進展卻明顯慢於E租寶。 這是為甚麼?鄒濤表示,那可能是因為泛亞事件中涉及到雲南和昆明兩級地方政府的有關官員,案件內幕更加錯綜複雜:「所以,泛亞案件爆發之後,除了涉及的人員比較廣之外, 更重要的原因是當地政府大大小小相應級別的官員也參與其中, 把本來一開始看上去一個正能量的項目變成了一個犯罪問題, 處理起來就愈發棘手。此外,事件之後上台的官員不管之前官員留下的問題。 新官不理舊事是中國一大特色。 再者, 如果深入偵查泛亞一案,將真相公諸於眾,很可能使一定級別的官員受到牽連,影響當地政壇的穩定。 有鑒於此,我認為地方政府想在泛亞事件上大事化小, 能拖就拖。 相比, E租寶是一家民營企業, 通過大量廣告投入和各大媒體的報導, 比如在央視,快速向全社會宣傳推廣。在這一過程中, E租寶涉及的地方政府的官員可能不象泛亞那樣深陷其中, 或者說涉案官員比較少。由於不涉及政府和官員, E租寶就被快速立案、偵查和處理。 再者, E租寶的處理沒有來自包括高層官員在內的各方面壓力。」

中國公安機關E租寶案件專案組早在2016年6月13號就宣布,公安機關已完成對投資人身份信息的審核。雖然如此,自由亞洲電台記者2016年8月17號有報導說,許多E租寶的投資受害者對案件迄今的處理並不滿意,因為他們認為辦案機關並沒有追究到幕後者。說到泛亞有一定級別的政府官員和政府本身涉及其中,有一點必須強調:單九良在失去自由前曾對香港《南華早報》表示,「來自投資者的錢已經通過泛亞借給超過400個投資人了」,泛亞「扮演的是橋樑的角色,不是借款人,我已經將借款人的名單交給昆明市政府和雲南省政府了。」單九良進而指出,超過90%的錢已經被借給不到100家私人企業。餘下的債務則是超過400個個人欠的。單九良所說的這400多個投資人,他交給昆明市和雲南省政府的那個借款人名單以及誰是那不到100家的私人企業,迄今都是還沒有解開的秘密。此外,2015年9月中下旬,中國不少官方媒體都報導這樣一則消息:「昆明警方拒絕立案泛亞:上面不讓查,查了就得死」。這個「上面」指的是誰?套用一句網絡流行語是:你懂的。

著有《普通百姓致富之路》--中國版的《富爸爸,窮爸爸》一書, 在中國被譽為「草根時代的財智英雄」和「草根金融家」的段紹譯先生近日對自由亞洲電台記者表示,E租寶案件處理相比泛亞事件要快的確是因為參與泛亞事件的政府官員多:「在中國, 官官相護。中國不是一個法制國家。只有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說我們是一個法制國家. 因為泛亞涉及很多政府官員,這些官員就想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時間, 把問題拖久了,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 中國官方處理一些非常複雜事情的辦法就是拖。」

綜合中國國內官方媒體迄今已有的報導, E租寶一案除了所謂「資深經濟學家」楊晨涉案以外, 還沒有甚麼爆出象泛亞那樣地方政府深陷其中的新聞或消息, 爆出的都是甚麼公司內部亂象叢生,投放上億元廣告費,在包括央視在內的大小平面和立體媒體上把廣告做得鋪天蓋地。這也就是為甚麼,在E租寶被查後的2015年12月14日,E租寶的大量投資者曾前往中央電視台大樓外維權,抗議官方媒體為該企業做廣告,令投資者輕信產品安全,上當受騙。相比, 泛亞事件中政府的影子太長,太明顯。例如,2010年11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泛亞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籌備泛亞成立事項。推進成立領導小組中,除已被抓捕的單九良一人之外,其它全是政府要員。於是, 泛亞受害者普遍認為,昆明市政府不僅是泛亞的審批者,而且也是泛亞的締造者和創始人. 再試想:中國國家統計局都與泛亞簽署戰略協議, 將泛亞納入國家大數據,16家銀行為之違規操作,泛亞何等背景,何等神通?

段先生強調,不論政府如何給泛亞和E租寶定罪,兩個案件在他看來都是典型的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中國相對較輕, 按照刑法規定最高刑期可判10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以前是死刑。給E租寶添加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我看來意義已經不大。再者, 很多案子要麼受法官影響, 要麼因當事人有特殊政府關係的左右, 因此一些本來屬於詐騙的問題也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使罪行相對減輕。一言以蔽之, 泛亞和E租寶都是有預謀的典型詐騙, 性質一樣。」

北京經濟學家胡星斗教授表示,中國之所以出現象泛亞和E租寶那樣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是因為中國金融市場為國有壟斷,結果造成資金大都流向國有企業,只有一部分以打著理財的旗號, 以高利貸的方式借貸給民營企業。 在這種金融環境中,民營企業普遍遭遇融資難和融資貴的情況,於是他們向社會大眾集資,這種需求導致泛亞和E租寶一類的企業打著經營模式和銷售模式創新的旗號, 應運而生;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錯,金融創新本身並沒有錯, P2P模式本身並沒有錯,A2P 本身並沒有錯,錯的是政府沒有與時俱進制定和實行有效的監管,政府不能因為出了事就一棍子打死金融創新和互聯網金融。說到政府對泛亞和E租寶的處理這個問題, 胡教授認為:如果在中國僅僅是一個純粹的經濟事件,事件的處理往往比較容易;如果一個事件不僅涉及經濟, 而且還牽扯政治和貪腐,那問題處理的複雜程度可想而知。

不過,胡教授強調,雖然案件看上去眼花繚亂, 但其性質並沒有甚麼不同:「因為所有類似的案件都是金融國有壟斷的情況下爆發的。金融國有壟斷確實是民營企業有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問題, 確實存在經營創新和銷售創新的問題。另一方面,一些金融創新又與當前法律相悖。 當前的法律是抑制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如果要切實象泛亞和E租寶這樣的問題, 打破固有金融壟斷的局面,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大力發展民營銀行等各種機構和貸款公司。 這樣不僅為中國經濟發展注入活力, 而且也使數以萬計的人不會投資於泛亞和E租寶之類打著創新但卻違背現有法律的項目, 不會上當受騙。」

泛亞事件和E租寶兩者從表面上看,兩者的平台性質不同,平台規模不同,犯罪手段不同,其罪名有些不同;但是,泛亞事件和E租寶不管有甚麼不同, 辦案進展有甚麼不一樣的快慢,有一點是肯定的:兩者都是典型中國版的龐氏騙局, 並沒有在所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打算摸著石頭過河,探索或創新新的經營模式和新的金融方式。不僅如此,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兩個騙局清除「河中的石頭」,沒有及時插上此河「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轉自自由亞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洪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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