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律師專欄

別被海關給嚇到了!

「內衣」是假,手銬和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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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龍珠律師

近期,一位自稱「高宇仁」的女留學生從廣州抵達洛杉磯機場後,被海關扣留、詢問了30多個小時,隨後便將其遣送回國。3月17日,洛杉磯海關和「高宇仁」本人都先後接受了媒體採訪。經過對事實的分析,劉龍珠律師認為:「海關耍滑頭!女留學生如果願意申訴,翻案的可能性很大!」

海關想蒙混過關?

據報道,洛杉磯海關發言人克魯茲(Jaime Cruiz)13日在接受採訪時稱,2月27日當天並沒有關於「高宇仁」的相關信息記錄在案,其陳述並不真實。科魯茲表示,海關警員也不會將手放在槍上,他們有時候會把手放在腰間皮帶上,的確看起來是有點震懾力。當事人表示,「把女留學生脫的只剩內衣」是媒體的誇大之辭。「內衣」是假,手銬和槍是真。

高宇仁雖是化名,但這名女生確實姓高。筆者絕對不相信,2月27號當天,海關的記錄中沒有一個last name為「高(Gao)」的入境者被遣返的記錄。海關為什麼不詳細說明:雖然沒有「高宇仁」,但是有「高某某」。為什麼不說清楚呢?一言以蔽之,海關心虛,想蒙混過去。
洛杉磯海關提到:「海關警員也不會將手放在槍上,他們有時候會把手放在腰間皮帶上,的確看起來是有點震懾力。」
實際上,從常理就可以得知:如果警員真的是把手放在皮帶上,不可能把手背在腰后,也不可能把手放在皮帶正前方,這都顯得很傻。推理可得,警員的手是像叉腰一樣,放在腰間皮帶兩側。而槍套的位置正好就是腰的側面,這分明就是掏槍的暗示。

面對一個留學生小姑娘,海關警員為什麼要做出「掏槍」的動作?

通常,警察只有在遇到亡命之徒的時候,才會做出把手放在槍上的動作,這種動作,一是警告,二是提前準備,以防不測。而在海關的房間裡面對一個手無寸鐵的年輕女性,沒有任何必要這樣做。所以,筆者認為,海關警員這樣的暗示,無疑是給人以無形的威脅和逼迫,暗示過境者,交代從寬,抗拒從嚴,要命還是要過關?過關者只能從中做出一個選擇。而實際上,以當時的情形,完全沒有必要動槍。海關警員有「過份動用武力」(Excessive Violence)的嫌疑。

海關涉嫌違規操作

「高宇仁」接受參訪時,還原了事實真相:她並沒有被脫得只剩下內衣內褲,除了內衣以外她還有一件很薄很透的衣服。但是,她可以肯定,海關在詢問「高宇仁」非法打工問題時,把手銬掏了出來——他把手銬扔在桌上,然後問,你有沒有被銬過?來試試?不是沒試過嗎?你把手拿過來,我給你嘗試嘗試?海關還說——這是給你的最後一次機會,若說謊一次就要被判五年監禁,立馬執行。

但究其實,海關官員不能直接判人「五年監禁」,只有法官才有這個權力。根據聯邦法律,如果外國人被拒入境,有這麼幾個選擇:要麼自願離境,要麼被強制離境。除非申請政治庇護,那麼他的去或留,由移民法官來決定。
如果走移民法庭聽證程序,最壞的結果,無非就是被移民法官下令:留學生「非法打工」是事實,應該被強制遣返回母國。但是僅僅一個「留學期間非法打工」,也絕對不會「判五年監禁」。除非此人有其它嚴重的違法行為,比如走私、販毒、拐賣人口等等。
對比一下「自願離境」和「強制離境」(Order of Deportation),很顯然,「自願離境」程序簡單的多。第一,不用被罰款,第二,也沒有10年不準入境的限制。

海關的心理戰術

「高宇仁」接受參訪時,還原了小黑屋里的場景。小黑屋其實是小白屋,四周都是白色的,裡面寫有interview的字樣。那裡24小時不關燈,燈光很強很強,房間很小,只有三五十平方米。在那裡,人的視覺神經被白光刺激,人的心理變得非常焦躁,同時,在狹小的房間裡人會精神崩潰,海關就是用這種精神的摧殘,讓人投降,海關說::「面試」(interview),其實是「審訊」(interrogation),女留學生面對高度的精神壓力,只好交代問題。

遣返令申訴,勝訴幾會不高

與海關打官司,對律師而言非常難。因為向海關申訴,或在移民法庭打官司,與一般的法庭不一樣。美國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在一般的法庭打官司,不管是聯邦法庭還是州法庭,法官是屬於司法系統的。你在司法系統去告行政系統(海關屬於行政系統),法官是中立方。在移民法庭打官司,或者向海關申訴遣返令,移民法庭本身也是行政系統的一部份,也就是說,你在行政系統內部告行政系統,那麼這個行政系統他自己既是球員,又是裁判,相對而言,勝訴機會並不高。

國土安全部和海關曾因威逼和忽悠入境者而被起訴

2013年,國土安全部、海關和其下屬的洛杉磯海關執法局、聖地亞哥海關執法局被9名墨西哥公民以集體訴訟的程序告上聯邦法庭。(Lopez-Venegas v. Johnson,卷宗號:13-cv-03972-JAK-PLA),原因就是海關官員在遣返入境者時,極盡忽悠恐嚇之能事。
南加州移民執法機構通常使用逼迫、欺騙、威脅的手段,迫使墨西哥公民簽署「自願離境」的驅逐令,而有些墨西哥公民已在美國居住了幾十年,他們本可以有資格合法留在美國。這種濫權和不合法的做法剝奪了受害者的權利,導致他們無法尋求司法救濟。
一些法庭表示:在移民案中的自願離境,等同於刑事案中的認罪協議。
自願離境必須是在知道後果且自願的情況下有效。然而在南加州,移民官員用虛假陳述、故意隱瞞和威逼利誘的方式,導致這個目標無法達到。例如:移民官員經常對入境者說:(1)如果不同意自願離境,就關他們幾個月的禁閉;(2)如果自願離境,他們可以便捷的在墨西哥修復自己的文件,以後還可以合法居住在美國。這些說法顯然是假話,而且沒有把自願離境的後果說清楚。入境者如果不自願離境,在移民法官的聽證期間,並不一定會被拘禁,
對自願離境者,南加州的移民執法機構用最快的速度驅逐,經常是在一天之內驅逐。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法律要求執法者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允許自願離境者在美國停留一段時間,最多可以停留120天。

集體訴訟案結局:國土安全部和海關與原告簽訂和解協議

由於案情對國土安全部和海關極為不利,因此這個美國聯邦部門與原告9名墨西哥公民在2014年8月簽署了《和解協議》。
對於每一個有機會選擇自願離境的人,在他們被允許申請I-826表格之前,被告(指國土安全部、海關和洛杉磯、聖地亞哥等邊境執法機構。筆者註)必須用他們能理解的語言,向他們口頭解釋以下內容:

如果你選擇回母國,你將喪失申請移民福利的機會,也將喪失推翻被遣返的機會,這些機會只提供給身在美國的人。

在自願回母國時,如果你已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你將10年內不能合法進入美國,除非獲得豁免。如果非法居留時間超過180天但不足一年,你將3年內不能合法進入美國,除非獲得豁免。只有當你的配偶或父母是美國公民、綠卡的情況下,你才可以申請豁免。

如果你要求移民法官開庭聽證,你可能會被拘禁,也可能會從拘禁中被釋放,若釋放,有可能需要保釋金。

如果你選擇回母國,在你離開美國之前的任何時間,你都可以改變主意,轉而要求移民法官開庭聽證。如果你改變主意,你要立即告訴執法官員。

集體訴訟案「和解」協議的效力

集體訴訟(Class Action)的意思是表示,任何人只要與集體訴訟中的代表情況一致,那麼該案的結果(法官判決、陪審團裁決、原告被告的和解協議),就可以適用。也就是說,被遣返的中國女留學生,如果她說的一切都是真實的,那麼她的情況同樣可以適用以上案件的《和解協議》。
尤其是,原告9名墨西哥公民,在《和解協議》中特意加了一條解釋:名詞「個人」,表示任何不是美國公民的自然人。◇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與本報立場,讀者如有相關律法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責任編輯: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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