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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汙加重罰則 最高達3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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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日月光汙染事件後,環保署於2015年修訂《水汙染防治法》,提高罰金與刑罰,但因為懲罰效果不彰,目前擬再度修法,強化罰金、刑責及刑度,將原本違法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的罰金,從現行最高可罰3億元,提高到30億元,創下史上最高罰金。

據現有《水汙法》,如果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而致人於死者,行為人可罰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法人或自然人則可科以最高10倍的罰金3億元。環保署日前預告《水汙法》修正版,將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而致人於死的罰金改為300萬~3億元、致重傷為200萬~2億元、致疾病或嚴重汙染環境為100萬~1億元。而法人及自然人可罰10倍的條文不變,因此《水汙法》最高可罰到30億元。

這次修法還包括:對於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標,從原本都是3年以下徒刑、20萬~500萬元罰金,改為設定超標倍數、提高罰金與刑責,超標5倍以上可罰500萬元、100倍以上可罰到3,000萬元,且刑責提高到7年以下。另外,原本汙水經過核准可以注入地下水體,修法後將全面禁止注入地下水體,違者最高可罰600萬元。

環保署6日舉行「水汙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公會代表指出,有些汙染行為確實是員工疏失導致,卻罰企業這麼多罰金真是不公平,希望環保署能夠再考量修法。水質保護處長葉俊宏表示,罰金主要是針對故意排廢水的企業,會再繼續收集意見,後續會將草案送行政院,希望《水汙法》能在立法院這會期通過。◇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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