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丹:「懲罰性賠償」能讓疫苗更安全?

人氣 238

【大紀元2018年11月16日訊】近日,中共麾下負責疫苗安全的各大監管部門聯合起草了一份《疫苗管理法》,並高調宣稱,民眾可以公開提出意見和建議。為了吸引民眾的注意,讓絕望的民眾對疫苗安全重拾信心,中共官媒第一時間發表評論稱,《疫苗管理法》「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讓疫苗更安全」。

文章稱,「所謂『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增加額外的賠償責任,成為最嚴厲的一種民事責任」。儘管中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已有此類條款,但由於「疫苗的受害者是否屬於消費者,還存在一定爭議」、且「疫苗並不屬於食品」,因此,才有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疫苗管理法》「呼之欲出」。

為了增加民事賠償,就得專門起草一部新的法律法規,這是否有點多此一舉?有意思的是,官媒還特意指出,長春長生「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就是按照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來進行嚴厲處罰的。也就是說,即便沒有《疫苗管理法》,也並不影響涉事企業付出昂貴的代價。

此外,假疫苗如果真的「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追究生產企業,顯然比嚴懲銷售者更為直接、有效。然而,翻開那部《疫苗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被寫入「法律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所針對的卻是「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的情況。甚至得在「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前提下,才「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即便針對「銷售」,這一條款中也存在著明顯的強盜邏輯。其一、「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如何界定?若「知道」,那不等於承認自己「蓄意謀殺」嗎?賺差價的中間商不知疫苗質量,倒有可能;但要說「終端渠道」疾控中心被蒙在鼓裡,也就難以服眾了。同屬於醫療機構的疾控中心,又怎會沒有專業的質檢人員?

其二、「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由誰來界定、能否做到信息公開?中共官方曾發布數據稱,「從2000年至2013年12月,全國已上報的接種乙肝疫苗後死亡的異常反應病例共有188例,最終確定屬於疫苗異常反應的有18例」。這其中,大部分都被官方機構鑑定為「偶合症」,即「疫苗接種者在接種時正處於各種疾病潛伏期或前驅期,在接種疫苗後偶然巧合發病」。從「假疫苗」曝光後,中國民眾紛紛疾呼「打疫苗就要打進口的」就足以看出,「偶合症」這種說法,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其三、如果父母們都知道疫苗有毒,又怎會讓自己的孩子去接種?如果要拿孩子的性命換取經濟賠償,相信所有的父母都寧可選擇不要賠償。如果這個獨裁政府能聽得進「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道理,如今的中國又怎會大量出產殺人害命的「假疫苗」?

很顯然,中國能成為「假疫苗」大國,不是因為對疫苗生產商、銷售者罰的太輕,而是中共「以權謀私」已失了控、正表現出「不惜謀財害命」的瘋狂。

重要的是,「懲罰性賠償」關鍵還不在「懲罰」,而在「賠償」。對於那些受害者及其家屬,別說加大力度賠償了,就連該有的賠償恐怕都沒能做到。實際上,在長春長生被罰91億元之時,中共當局就已經公布了「接種該公司生產的狂犬病問題疫苗的賠償方案」,「其中被致死亡的,一人一次性可獲賠償65萬元」。即便如此,這兩個數字本身也足以引起諸多質疑。

比如,這「91億」中有多少用於賠償?除了狂犬病問題疫苗外,其它種類的毒疫苗受害者又能否獲得類似的賠償?「一人65萬」,最終有多少人收到?為何在「報喜不報憂」的官媒上沒有確切的報道?即便「65萬」發放到位,就足以彌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身心創傷嗎?

曾有受害者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憤怒地說道,「看到長春長生這個賠償方案,我都渾身發抖」;「他們怎麼可以說,幾十萬來解決一條生命呢?」如今,中共再度表示,要加大賠償;請問,力度又會有多大?更何況,殺人是要償命的,不是拿錢就能擺平的。

那些自認為拿錢就能買命的,一般不是流氓,就是強盜。中共若耍起流氓來,恐怕連償命錢都會賴掉。從「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句勉為其難的話語中,我們不難聽出,中共其實並無誠意。

對「假疫苗」受害者進行賠償,又何止是企業要做的?顯而易見的官商勾結所造成的這種全國性的災難,難道就沒有國家層面的道歉和賠償?分明是殺人越貨的刑事犯罪,非得用小懲小戒的民法來界定,看來中共制定《疫苗管理法》終究還是為了包庇凶手。要解決因獨裁導致的「司法不公」,僅憑立法是不夠的。司法一旦「姓黨」,立法再多,也只是為權力服務。

責任編輯:莆山

相關新聞
靠假疫苗發橫財 長生董事長兒媳炫富照曝光
顏丹:中國假疫苗為何難絕跡
涉簽發假疫苗生產許可 食藥監前局長被公訴
假疫苗更大廠商逃焦點 武漢生物僅輕罰被關注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