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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勞動條件 交部:台灣算中上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11月4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民航局重新審視台灣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俗稱AOR),比照歐盟與美國的先進標準。(陳柏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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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1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世界飛安高峰會4日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登場,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到場外陳情,要求民航局重報新審視台灣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俗稱的AOR),比照歐盟與美國的先進標準,放寬休息時數等多條規定;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說,針對工會所提出需放寬AOR的航線,交通部與民航局將逐條進行討論與解決。

工會表示,樂見世界飛安高峰會在台灣舉行,但希望主辦單位不要讓會議變成一場大拜拜,而是要當成真正向國際專家學習的場域,學習歐盟與美國對於制定AOR的觀念與心態。

工會指出,歐盟與美國的AOR給予空服員的工作條件,都比台灣好,包括:飛行上限的認定,歐盟考慮到人體有時差,因此早、中、晚等時段的執勤時間的上限訂有不同規範,台灣還沒有這樣的觀念;第二是機上輪休,歐盟規定每天至少休息5小時,每次最高可休息3.5小時,台灣是休息1小時得工作20小時。

第三是紅眼航班的認定,台灣是凌晨2點到5點屬於紅眼航班,而歐洲與美國是2點到6點,時間範圍更寬對人體更有保障;第四是休息時間的標準,台灣的飛前休息時間為10小時,歐盟則是12小時,另外,飛機落地後的連續休息時間,歐盟是可休息數個晚上,台灣是規定48個小時,數字雖然高過歐美,但歐美的規範保障更大。

空服員工會會員代表黃蔓鈴表示,部分航班的休息時間確實比較緊迫,特別是台北到舊金山與台北到洛杉磯等航班,得飛航18個小時,但在當地的休息時間僅20小時,由於人體有時差,無法機械式的休息,因此實際休息時間可能只有12小時,休息時間應重新被認定。

王國材表示,全世界制定AOR都是依照ICAO的標準,台灣的AOR在全球應該排在中上,而台灣的AOR會依照各航空公司的航班特性予以制定,民航局過去與工會方討論相關議題時,採取針對不同航班逐一討論,以解決不合理的狀況。工會這次將陳情書送至交通部,他們也將責成民航局予以處理。◇

責任編輯: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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