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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境外勢力干擾 台公投廣告禁中資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刑法》第251條、第313條修正草案內容。(郭曜榮/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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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郭曜榮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為遏止假訊息傳播,18日通過第二波修法,其中為避免境外勢力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影響公投,修《公投法》禁止中資直接或間接在台灣播放公投相關廣告。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為遏止假訊息對國家社會與公共利益造成的負面影響,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盤檢討,繼日前已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審議中,這次再提出三項法案修正,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第313條修正草案,還有《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說明,《刑法》第251條的修正是有關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現行規定若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飲食物品」的交易價格,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去年發生的「衛生紙之亂」,草案新增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的部分,現行規定是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的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草案將罰金上限調整為20萬元,且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它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同樣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投法》修正草案則明定禁止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境外資金資助台灣的公投案宣傳廣告,也不得委託刊播台灣的公投宣傳廣告。草案並修正三項媒體義務,包含刊播公民投票廣告,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它相關資訊;媒體應查證刊播的廣告,是否屬於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的個人、法人、團體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媒體應留存刊播的廣告檔案、所設定放送的觀眾及條件、切結書等紀錄。◇

責任編輯: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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