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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9日訊】九二一地震中倒塌的新莊市「博士的家」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案,台北板橋地方法院經過兩年多審理,廿八日下午由法官李崇豪宣判,被告和昌建設及嘉信營造公司及其董監事多人,須連帶賠償原告八億七千零六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四元。其中五億五千零七十四萬餘元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請求損害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創下消保法實施以來懲罰性賠償金最高記錄,但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之所以曠廢時日,系因原告所提的屋損及物損項目一直受到被告質疑。經法官多次履勘現場,房屋價值(不含土地價值)依住戶向建商購買時的成交價減取折舊後之殘值。室內財損部分因每戶損害不同且舉證困難,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的國民家居財物平均值卅四萬四千元為每戶財損額,兩者合計金額乘以兩百七十餘戶,為兩億一千九百九十一萬四千九百六十六元。部分被告適用消保法五十一條加計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總金額達八億七千零六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四元。
「博士的家」在九二一地震時C棟大樓倒塌並壓毀部分鄰屋,造成四十多人死亡,百餘人受傷。刑事部分建商等十四人已先後被判刑,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民事傷亡部分,兩年前由縣府協調,建商與受災戶以三億餘元達成和解。但另外財物損失部分,消基會代理二百廿六名受災戶提出訴訟,向建商等請求連帶賠償十一億餘元。
法官認定本案被告林義信及林明堂應連帶給付兩億一千九百九十一萬四千九百六十六元。而被告和昌建設公司、林義信、劉炳信、劉炳貴、嘉信營造公司、蔡豐吉、連志謙、張阿漳應連帶給付原告八億七千零六十五萬九千八百六十四元。
本案判決書共一百多頁,重點放在「商品責任」。判決指出,原告主張被告興建的大樓設計、製造過程未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包括倒塌的C棟混凝土抗壓強度不合格;柱平面尺寸與配筋圖之尺寸及混凝土強度標示均不符;主結構樑板嚴重裂損,柱有挫裂現象,結構材有蜂巢情形,顯示施工品質欠佳。且此一問題業由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單位聯合製作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證明。而被告對該鑑定報告書亦不爭執。
至於原告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向被告請求損害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法官審酌後認為,被告和昌公司與劉炳貴、劉炳信興建「博士的家」大樓,違法借牌興建,還僱用甫出校門,非建築本科且毫無經驗的人分任工地主任及監工;嘉信公司將營造廠執照租予和昌公司。承攬鋼筋綁紮工程的張阿漳違反主鋼筋搭位置不良,柱、樑箍筋彎鉤不良等問題;蔡豐吉灌漿施工品質欠佳;連志謙為該大樓設計人及監造人,但未善盡監造之責,致該大樓有許多不合理危險存在,草菅人命、不顧公共安全至極,因此判決給付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中國時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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