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里長延選案 大法官指應依行政爭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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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2月20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日報導,各界關注的台北市里長延選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根據解釋文,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自治功能,應依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爭議。

台北市政府今年五月間,針對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法定職權,核准台北市第九屆里長延選,與行政院適用法律所持見解有異;及為核准里長延選,行政院對它辦理地方自治事項認為不合法予以撤銷,致辦理自治事項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以及為依法定職權核准里長延選,與行政院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並引發適用憲法疑義等案,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舉行第一二零六次會議,並作成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文。

大法官於解釋文中首先表示,台北市為憲法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團體,且此事攸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釐清與確立,並非單純屬於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也涉及憲法層次的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的交錯,大法官應予解釋。

大法官解釋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但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沒有辦法以固定事故項目加以涵蓋。

換句話說,特殊事故是泛指包括:不能預見的非尋常事故,導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的合理及必要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

大法官解釋也認為,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如僅於特定選區存在的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時,也是屬於特殊事故的情形。

大法官解釋說,此案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也可以依法撤銷或變更。

大法官解釋表示,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意思表示,也是行政處分,而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功能,這種爭議的解決,應依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大法官解釋強調,台北市如認行政院撤銷處分侵害它公法人的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利益,自得由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監督機關所為處分的適法性問題進行最後判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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