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信箱: 談談J-1「回國服務二年」的豁免問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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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11日訊】第五種方式是在特定的政府利益的名義下﹐由美國有利益的政府機構向美國國務院要求豁免申請人回國服務二年的義務。申請人不一定直接為一個特定的政府機構工作﹐但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比如﹐申請人從事生物醫學研究﹐而從事的項目是被NIH資助的。如果申請人回國服務二年﹐將可能使項目不能繼續進行或受到影響。美國健康和人類服務部可以批准並且向國務院豁免辦公室豁免申請人回國服務二年的義務。美國農業部﹑商業部﹑國防部﹑能源部﹑教育部﹑住房和城市發展部﹑交通部﹑內務部﹑環境保護部等﹐都可以是這樣的一個政府機構。

一般地說﹐如果J-1持有人沒有特定的個人情況﹐應儘量不考慮前三種方式﹐而以“中國政府的不反對信”作為第一考慮。如果從中國國內程序辦不反對信有困難﹐可考慮由美國有關政府機構出面要求豁免。根據美國原新聞總署(USIA)在1990年的統計(數字資料雖舊﹐仍能反映一般現象)﹐在1990年﹐美國新聞總署處理了2200個J-1豁免申請﹐其中不反對信是1600﹐政府機構要求豁免是400﹐剩下的是特別困難和政治迫害的申請﹐共批准了其中的2000個申請﹐大部份以特別困難和政治迫害為名的豁免要求被否定。

由美國政府機構要求豁免的幾個重要因素﹕
第一個因素是申請人的老闆。老闆的意願在要求政府機構支持豁免的申請中﹐遠比老闆在申請人的綠卡申請中作用要大。因為申請政府機構支持的豁免的理由﹐往往是如果申請人回國服務二年﹐老闆的科研項目將受到損害。而老闆的科研項目是政府機構的項目或受其資助的﹐損害老闆的項目將損害特定的政府機構的利益﹐申請人需要老闆提供非常強的推薦信和支持文件﹐去說明為什麼申請人回國服務會損害到他的項目﹑政府機構利益和美國國家利益。

第二個因素是申請人本身的素質。中心點是申請人在一個與政府機構有關的重要項目中﹐扮演一個關鍵角色。因為如果申請人不是重要角色﹐任何人可以取代﹐則是否回國對項目並沒有重大影響﹐就沒必要為他申請豁免。為了支持這一點﹐申請人可以用出版物﹑專刊或其他突破性的成就﹐表明他的重要﹐也可以側重于申請人的獨特的知識技術。

第三個因素是有關的政府機構。並非所有政府機構都有責任去處理J-1豁免問題。即使有專人負責這一工作的政府機構﹐程序和要求也並非完全相同。因此﹐決定申請由政府機構支持的豁免要求﹐必須同特定的政府機構及特定的負責人聯係。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同特定的政府機構的任務﹐有相當聯係總是必要的。

最後一個因素是時間。向政府機構提出支持豁免申請﹐儘管每個機構的程序不同﹐都會耗費相當長的時間。從這點上說﹐不能申請太遲﹐另一方面﹐申請人必須從事相當長的時間的項目研究﹐才能說明他涉及項目非常深﹐如果回國服務會影響到政府機構利益。所以從這點上說﹐申請又不能提出太早﹐一般說﹐申請人在J-1簽証下已經工作兩年後﹐開始考慮提出政府機構支持的豁免申請﹐比較合適。(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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