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个人持有免税天堂公司恐受冲击 会计师:建议调整投资框架

人气: 80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21年08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境外资金汇回专法在16日正式落日,财政部将于未来一年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国公司(CFC)施行日期。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税务部会计师王瑞鸿16日指出,CFC不仅规范法人透过境外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进行租税规划,个人如果持有境外免税天堂公司的股份,恐也将受到影响,建议思考将投资框架调整为个人直接持有。

会计师王瑞鸿16日指出,CFC不仅规范法人透过境外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进行租税规划,个人如果持有境外免税天堂公司的股份,恐也将受到影响,建议思考将投资框架调整为个人直接持有。
会计师王瑞鸿16日指出,CFC不仅规范法人透过境外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进行租税规划,个人如果持有境外免税天堂公司的股份,恐也将受到影响,建议思考将投资框架调整为个人直接持有。(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王瑞鸿表示,一般个人在境外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的用途,不外乎是作为转投资的控股公司、在境外从事金融商品操作、转投资台湾实质营运公司、持有台湾不动产,抑或实际接单从事三角贸易。

他说,过去许多人透过免税天堂转投资中国大陆或其他地区,主要着眼于当实质营运公司分配盈余到免税天堂的纸上公司后,境外控股公司若不再分配盈余到个人身上,个人就不会有海外所得实现而必须课税的问题。

王瑞鸿分析,当个人CFC生效后,只要实质营运公司分配盈余到境外控股公司,即使境外控股公司没有再分配盈余到个人身上,个人仍然会被认定海外所得已经实现而有课税的问题。不过,相对来说,如果实质营运公司未将盈余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对个人股东而言,就不会有被穿透课税的情形发生。

换言之,只要实质营运公司没有将盈余汇出到境外控股公司,CFC法案对个人股东而言就没有实质的影响;但是若实质营运公司日后将盈余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时,境外控股公司的个人股东就会有海外所得实现的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实质营运公司所汇出到控股公司的股利扣缴税款,并不能扣抵个人最低税负。”王瑞鸿认为,持续透过境外控股公司持股其租税效果,可能并不如以个人直接持有实质营运公司来得好。

王瑞鸿建议,个人股东可以思考将投资架构调整成个人直接持有,同时,也注意调整过程中可能会立即面临海外所得实现的状况,做好全面性的检视才能及时对症下药。

此外,很多高资产的个人成立境外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在香港或新加坡购买较高报酬率的金融商品,王瑞鸿进一步表示,当个人CFC法案生效后,这类型的境外公司将首当其冲,相关金融商品的报酬就算没有分配到个人身上,个人仍然会有海外所得课税的问题。

他强调,这类型的个人境外公司往往仅单凭海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做为损益的依据,并没有正式建立账簿凭证与财务报表,日后个人申报CFC之所得时,必须提供该境外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佐证,所以这类型的境外公司有必要即早整帐。

王瑞鸿认为,CFC生效终究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若个人拥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应积极评估可能的影响,并寻求因应对策、即早调整,未来当CFC生效时即可从容面对。

责任编辑:筱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