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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法三读 电视错误讯息更正时限缩短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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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5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3日三读通过《卫星广播电视法》修正案,明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接到利害关系人要求更正错误后,应于接到10天内,在同一时间节目或广告加以更正。

现行卫星广播电视法明定,利害关系人若认为节目、广告有错误,得于播送日起20天内要求更正;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应于接到要求后20天内,在同一时间节目或广告加以更正。

立委林俊宪等17人提案,鉴于当前社会信息流动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时效性,社会在面对信息之处理及反映必须更加迅速及即时。错误讯息若无法及时更正,恐难以保障人民之权利。

为此修正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错误更正期限,要求其更正应考量错误讯息之存在时间、呈现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条件,避免错误信息持续存在。

此外,三读通过条文也将购物频道因“党政军条款”无法申请执照的期限,再延长3年,这也是该法6年前(2015年底)修正之后,因难以实施造成的第三度期限延后。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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