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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司法院:完善鑑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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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2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對於鑑定人之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使我國鑑定制度更為完善。

關於三讀通過重點,司法院表示,一、將鑑定人明定為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並增訂鑑定人與本案之利益關係應予揭露;二、偵查中得請求鑑定或選任鑑定,審判中得聲請選任或囑託鑑定;三、程序參與者於偵查中選任鑑定人鑑定前得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得陳述意見。

司法院繼續表示,四、明定鑑定報告應記載之事項且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五、鑑定機關如具特別可信性,書面報告得為證據;六、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應具備鑑定人之資格,並應於鑑定前具結且於書面報告具名。

司法院指出,七、明定當事人得於審判中委任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得因鑑定之必要,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因委任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所生之費用,由委任之人負擔。

司法院說,八、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選任本案法律問題之專家學者徵詢其法律上意見;九、明定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當事人於審判中得委任機關鑑定及法院得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上意見等條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則於公布日施行,另規範修正前已進行程序之效力,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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