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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刑事诉讼法 司法院:完善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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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1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对于鉴定人之资格,与本案诉讼关系人之利益揭露、侦查中请求检察官为鉴定、当事人于审判中自行委任鉴定及费用负担、为机关实施鉴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词说明、对专家学者征询法律上意见等事项,均加以明文规范,使我国鉴定制度更为完善。

关于三读通过重点,司法院表示,一、将鉴定人明定为因学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就鉴定事项具有专业能力者,并增订鉴定人与本案之利益关系应予揭露;二、侦查中得请求鉴定或选任鉴定,审判中得声请选任或嘱托鉴定;三、程序参与者于侦查中选任鉴定人鉴定前得有陈述意见之机会,于审判中选任鉴定人前得陈述意见。

司法院继续表示,四、明定鉴定报告应记载之事项且鉴定人于审判中原则上应到庭以言词说明;五、鉴定机关如具特别可信性,书面报告得为证据;六、机关实施鉴定之自然人应具备鉴定人之资格,并应于鉴定前具结且于书面报告具名。

司法院指出,七、明定当事人得于审判中委任医院、学校或其他相当之机关、机构或团体为鉴定或审查他人之鉴定,并得因鉴定之必要,向审判长或受命法官声请将关于鉴定之物,交付受委任之机关、机构或团体。因委任鉴定或审查他人之鉴定所生之费用,由委任之人负担。

司法院说,八、明定法院得依职权或声请选任本案法律问题之专家学者征询其法律上意见;九、明定鉴定人于审判中应到庭以言词说明、当事人于审判中得委任机关鉴定及法院得选任专家学者陈述法律上意见等条文于公布后一年施行,其余条文则于公布日施行,另规范修正前已进行程序之效力,期使新制运作顺畅。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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