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快必煽動文字案上訴遭駁回

人氣 18

【大紀元2024年03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澤宇香港綜合報導)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7日)早被上訴庭駁回,本案結果料將影響《立場新聞》等煽動案的裁決。

本案主審官分別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快必」早前上訴指煽動罪控方須證明具煽動暴力意圖,輔以最新英國樞密院案例,即一宗發生在千里達的煽動案件,樞密院裁定煽動定罪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快必的申請。判詞提及法庭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以及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但上訴庭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規定,「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屬例外。

對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限制言論自由權利是否合憲,上訴庭稱煽動罪的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的某些方面因其性質是無法準確定義,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予以理解,煽動罪必須顧及説話的時間、議題和説話的情境。「因此,煽動罪需要足够靈活,以應對諸如社會轉變或政治氣候等與時間和環境相關的變化」。

法庭續稱,爲達至法例目的,以及時有效地應對煽動行爲或危害國安行為,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在不同時間、不同境況和不斷變化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種種狀況」。

對於譚得志一方指他因行使集會權利而可獲減刑,法庭駁回並指譚正因舉行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受罰,「這是超逾集會權利容許範圍的非法行為」。上訴庭又認為,原審官判刑時已考慮整體刑期及申請人的求情理由,判處的刑罰沒有在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責任編輯:陳真

相關新聞
削髮引出家疑雲 港星嘉駿自曝與靈異事件有關
港馮祥記清盤 近百人向工會求助 涉1.5億 有二判被拖7100萬
港傳教育局下架網上舊教材
港政府建議賦權食環署 可獨立移除阻街物品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