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快必煽动文字案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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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3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综合报导)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谭得志(快必)被指于2020年摆街站时发表“光时”等言论,经审讯后被裁定“发表煽动文字”等11项罪名成立,被判入狱40个月。谭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7日)早被上诉庭驳回,本案结果料将影响《立场新闻》等煽动案的裁决。

本案主审官分别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和彭宝琴。“快必”早前上诉指煽动罪控方须证明具煽动暴力意图,辅以最新英国枢密院案例,即一宗发生在千里达的煽动案件,枢密院裁定煽动定罪须有煽动暴力或动乱的意图。

上诉庭今日颁下判词驳回快必的申请。判词提及法庭裁定煽动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以及煽动暴力的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但上诉庭又指,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1)(f)条规定,“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图”属例外。

对于《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罪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限制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合宪,上诉庭称煽动罪的核心一般与文字传播相关,控罪的某些方面因其性质是无法准确定义,文字须因应当时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予以理解,煽动罪必须顾及说话的时间、议题和说话的情境。“因此,煽动罪需要足够灵活,以应对诸如社会转变或政治气候等与时间和环境相关的变化”。

法庭续称,为达至法例目的,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煽动行为或危害国安行为,煽动意图的用词必须“足够宽广,足以涵盖在不同时间、不同境况和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种种状况”。

对于谭得志一方指他因行使集会权利而可获减刑,法庭驳回并指谭正因举行或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而受罚,“这是超逾集会权利容许范围的非法行为”。上诉庭又认为,原审官判刑时已考虑整体刑期及申请人的求情理由,判处的刑罚没有在原则上犯错,亦非明显过重。@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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