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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電子簽章法律效力等同實體

立法院長韓國瑜(右)30日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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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為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立法院會4月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明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因其電子形式否認法律效力。同時增列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

現行《電子簽章法》實施已逾20年未修正,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立法院會4月30日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賦予電子簽章法律效力。

三讀條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而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三讀條文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

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各該公告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電子簽章的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

立委葛如鈞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期待《電子簽章法》的公告施行後,能讓台灣向真正的數位科技島邁進一大步;期望藉由資安的提升,大幅減少詐騙訊息及廣告,跨部會共同打詐,讓全民擺脫詐騙的侵害。

數位部表示,隨著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民眾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化解決方案的需求大增,為因應數位經濟和數位服務的快速發展,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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