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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职权行使法三读 被质询人藐视国会最高罚20万

台湾民间团体发起“我藐视国会”行动相关资料照。(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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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28日讯】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规范不得反质询,而被质询人应有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等,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的义务,违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政府人员于立法院受质询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现行条文规范,质询的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当被质询人违规,主席得予制止。此外,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外,不得拒绝答复。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规范不得反质询,而被质询人应有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等,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的义务,违者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4月15日审查国民党立委傅崐萁、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所提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当天虽初审通过,但全数条文保留,交党团协商。

后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国民党立委吴宗宪主持的朝野党团协商无共识下,他宣告依规定送院会,而全案列为5月17日、5月21日、5月24日、5月28日院会的讨论事项。

全案在院会处理时,蓝绿吵成一团,民进党高喊“反黑箱、要讨论”,民进党立委吴秉叡也质疑反质询的定义为何等,国民党则高分贝喊“反贪污、查弊案”。

相关条文经举手表决后,蓝白挟人数优势,大部分条文按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共提的再修正动议通过。

三读条文规定,质询的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会或各委员会同意,不得缺席。

三读条文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立法委员提议,出席立法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三读条文规定,被质询人经主席依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立法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央社)


责任编辑:李世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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