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改基本法二十三条罪名定义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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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陈幸嫚香港二十八日电)香港当局顺应民意,大幅度修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咨询文件中各项罪名定义及罚则。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于去年九月底就第二十三条立法事宜发表咨询文件。在三个月的咨询期内,文件引起各界激烈回响,不少民主派人士、宗教团体及律师组织提出反对立法意见,或就咨询内容提出具体建议。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天下午正式公布咨询详情,并顺应民意,大幅修改部分咨询内容,这些修订包括:

一、政府了解市民认为现行普通法中有关战争罪不清晰,因此建议将叛国罪中的战争定义为实际战争或武装冲突,一般示威不属这个范围。此外,在香港,叛国罪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中国公民,不适用于外国人;至于海外,叛国罪也只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

二、政府认为不必保存隐匿叛国罪,因此决定废除普通法中的隐匿叛国罪。至于分裂国家及颠覆罪,政府原先认为分裂国家有两个元素,其中一个是使用武力分裂,或抗拒中央行使主权,但由于外界对后者表达了忧虑,担心这会影响言论自由,因此,政府决定把分裂国家的定义订定为“使用暴力或武力把地方从国家分裂出去”,取消了“拒抗中央行使主权”的定义。

三、在废除收藏煽动刊物罪方面,当局必须证明收藏类似刊物的人,确实有意图煽惑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的意图,方可将其入罪。

四、更清晰界定未经授权下披露受保护资料有关“未经授权取得”的定义。所谓“未经授权取得”受保护资料的定义,只限于通过黑客、盗窃、抢劫、入屋犯法、贿赂等指定犯罪手法取得的资料,其余不包括。

六、在叛乱团体方面,假如香港有组织被认为干犯了基本法二十三条法例,该组织必须是“从属”于被北京明令取缔的大陆从属组织,才会予以禁制。此外,香港当局在作出任何的禁制决定时,也须符合适用于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标准。

七、为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决定制定更严谨的调查权力,当警方有需要进入新闻机构搜查时,需获得法庭搜查令。

表示尽快草拟立法条文,然后提交立法会审议。但没有正确日期。

此外,叶刘淑仪并未透过政府将会以蓝纸或白纸方式公布草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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