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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842天 獲賠償2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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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 原本從事快遞工作的朱銘雄,七年前接受警方路檢時,無端被台北市中山分局林姓警員帶回偵訊,並指控他涉及多起強盜強姦案,在遭刑求下,朱某坦承犯罪,結果被羈押長達八百四十二天。最近台北地院做出一審宣判,朱姓男子獲判無罪確定,准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二百五十二萬元。

據自由時報1月8日報導,判決書指出,中山分局林姓警員在無證據證明朱某犯罪情況下,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路檢時,將朱某帶回警局偵訊,並指控朱某涉及多起強盜強姦案,朱某原本矢口否認犯罪,卻因林員毆打刑求,不得已自白犯案,並在林員脅迫下,向兩名被害人下跪道歉,檢方因而將朱某收押,並依強盜強姦罪將朱某提起公訴。

一審時,朱某即向法官喊冤,表示自己是在林員刑求下,才自白犯案,事實上,案發時他正在新店地區送快遞,絕無可能同一時間於台北市林森北路一帶犯案,且快遞公司老闆及員工也出面為朱某作證,一審法官採信朱某說辭,判決朱某無罪,朱某被收押四個多月後,終於交保開釋。

不料,高院二審時,合議庭依被害人指述及朱某自白,判決逆轉改判朱某死刑,當時朱某才因竊盜案服刑出獄一天,隔天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又再度遭到羈押。

全案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迄更三審時,合議庭認為,部分被害人指述有出入,加上朱某通過刑事局測謊,且林員也向合議庭坦承,確實曾打了朱某肚子一拳等事證,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將朱某交保開釋,並判決朱某無罪,朱某才結束長達兩年的牢獄之災。

全案定讞後,朱某於去年向台北地院聲請冤獄賠償,法官認為,朱某雖曾於偵查期間坦承犯案,但朱某自白是遭刑求所致,故認定朱某遭受羈押長達八百四十二天,並無可歸責於朱某的過失或故意,故判准以三千元折算一日,賠償朱某兩百五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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