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回顧】羅永忠:有人大代表關心過孫志剛事件嗎

羅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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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訊】洪哲勝按:

吉林省長春市的35歲中國公民僅僅在網上發表言論於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羅永永忠的《判決書》與《刑事上訴狀》請參見 2003.10.18《民主通訊》。  

                    
我們接到杜導斌先生送來一本未署編者姓名的電子書,裡面收集了羅永忠的百多篇網上文章。我們特地給予編排,分數期提供給讀者們參考。希望大家上網給羅永忠講幾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話,同時介紹這位殘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羅永忠:有人大代表關心過孫志剛事件嗎

人大代表們的集體沈默是不是犯罪?

人民代表請你們爲死去的人說句公道話吧~!

孫志剛的事情,鬧的很大,影響很大,不會有那個代表惹火上身,去捅這個馬蜂窩,躲還躲不及呢,還是明哲保身,我們的代表知道什麽事情是該提的議案,什麽不是該提的議案!

聰明的人民代表不用擔心,只要代表證在身上就是護身符,檢查機關一看到代表證,就象見到皇上聖旨,如尚方寶劍一樣,沒人敢再要暫住證~

什麽樣的人員會被收容?是在城市裏沒有住的地方,乞討和流浪的人員要收容,還要好生照顧,最後幫助回家,這裏所說的就是智力有問題和精神疾病等人員,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幫助他們回家自己親人的身旁!

現在任何人走在街上,就要接受盤查,只要是外地的,眼睛一看穿的不是很華貴,就要盤查,如果沒有暫住證,就要收容,這是違法執法!

天下太平的小康社會,怎麽還治安這麽緊張呢,如果公安機關盤查人,那也要在一定的嫌疑基礎上,按程式詢問,比如是有犯罪的嫌疑,有人舉報的,現在怎麽連懷疑也沒有,就可以收容人呢,爲什麽有身分證也不能保,身分證不能證明身分那還有用嗎?治安的狀況不能靠到處盤查來搞好,這和戰爭時期的白色恐怖一樣了,只要懷疑,只要是外地人,只要沒有暫住證,就要收容,況且收容所又不是一個慈善的收養所,有的收容所已經墮落到黑暗得連集中營都不如的!有的收容所管理混亂到極點!這是最近幾年陸續有報道揭露收容所裏的黑暗!只是一直沒有得到政府和公安部的重視呀!

暫住證的本身並沒有嚴重的問題,一個人去外地打工居住,辦理暫住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不能因爲沒有暫住證就要收容,收容只是應該無家可歸,身分無法確定的人,若有人作保,還有身分證明,還可以核實,又沒有犯罪嫌疑,就不該收容,可以督促辦理暫住證,這是執法程式方面的事情,我們不能看著穿的破,看著是外地人,就統統要收容,一身名牌很少被收容,是光認衣衫不認人,那狗才咬破衣衫呢,因爲這樣外地民工和農民是被收容的主要物件,這也是外地人口的人權保障的問題!

原來我以爲的收容多數是年老迷路的,弱智的,精神疾病,乞討的,事實上這些應該得到收容照顧的人群,卻是收容所不喜歡收容的!

《收容法》也是孫志剛事件更應該反思的,法有不足之處,是一定要修改和補充的!

人人都應該關心人權問題,這其中更應該是人大代表的職責,代表人民爭取權利,改變法律中的不足!

我曾經就傷殘人人權問題,給人大去過群衆議案,被告之已轉給有關部門就石沈大海了!在也沒有消息了,這算答復嗎?

很多群衆的聲音,真實的問題,人大是不會討論的,人大政協一開會如同讚美三個代表慶功會!

人民花錢給他養了一群家奴!

只能保證自己不犯錯誤的代表,對國家的大事莫不關心,獨善其身的人大代表,這樣的代表不是好代表!

即使孫志剛事件發生一萬次,人大也不討論如何對策,就是人大不作爲的的行爲!

那麽小煤窯和礦難到底如何治理,也不討論,當然那些代表也提要治理的議案年年提,但是就不討論如何治理!

《收容法》執行現狀有很多問題期待解決,是我們的人大不作爲!

當今中國的罪人是人大代表!

(2003.5.26)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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