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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重利放貸將觸犯刑法並被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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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屬於金融機構業務,其利息計算或多或少讓人與高利貸劃上等號,部分業者暴力討債行徑更時有所聞,根據現行刑法規定,若乘他人急迫或沒有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時,將會觸犯重刑罪,若以此為常業更會被加重刑度,值得警惕。

據中央社3月1日報導,法界人士說,地下錢莊由來已久,儘管對部分急需資金週轉的民眾來說,發揮了某種程度的「救急」功能,但不可否認的,其借貸利率高得嚇人,如果借款民眾還不出所借貸金額時,更有可能被暴力威脅。

根據司法院的網路判決資料,每年都有許多地下錢莊業者因所放貸利息太高,被法院以重利或常業重利罪的判決案件。

以台北地院最近一份判決為例,一名施姓男子在報紙分類廣告中刊登廣告,引誘不特定急迫需款或無經驗的人借款,並僱人負責收取利息及催討債務,遇有人借款時,每借款新台幣一萬元,每十天收取折合月息六十分至二百分的重利。

這名施姓男子並於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住處水電費繳費收據供查驗,且需由借款人開立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的借款金額,加計利息支票質押作為擔保後,再將扣除第一期十天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後餘額款項交予借款人,結果涉案者均被法院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或沒有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官員指出,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中更規定,如果以此為常業時,更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審理過類似案件的台北地院法官表示,地下錢莊的利息並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有些業者以每十天為一期、利息四萬元,月息六十分;有些業者也是以每十天為一期,但利息竟是十二萬元,月息高達一百二十分,一般中小企業主往往都被逼得走投無路,遑論一般受薪階級。

承辦過此一案件的地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也指出,部分地下錢莊業者面對民眾還不出錢時,手段可說相當「可怕」,在偵辦案件過程中,不時看到業者到借貸民眾辦公處所砸毀公司玻璃及辦公室等設備,讓借款民眾心生恐懼,更有甚者,曾有民眾因還不出錢竟被抓到偏遠山區施以酷刑。

對於地下錢莊業者的暴力討債情形,法務部長陳定南曾在部務會報中,公開強調檢察機關應依法偵辦非法討債案件的決心,他強調,討債公司僱人霸佔私人處所,抵賴不去,在債務人居住處所噴漆寫字或以其他破壞性或不正當手段,逼迫債務人並殃及無辜,大多已涉觸犯法令,檢警人員身為執法者,絕對不可坐視國家法律如此遭受踐踏。陳定南強調,面對這類案件,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應本於職責,迅速指揮或協調司法警察依法貫徹公權力,以遏阻歪風,還給國人一個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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