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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重利放贷将触犯刑法并被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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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讯】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属于金融机构业务,其利息计算或多或少让人与高利贷划上等号,部分业者暴力讨债行径更时有所闻,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若乘他人急迫或没有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并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的重利时,将会触犯重刑罪,若以此为常业更会被加重刑度,值得警惕。

据中央社3月1日报导,法界人士说,地下钱庄由来已久,尽管对部分急需资金周转的民众来说,发挥了某种程度的“救急”功能,但不可否认的,其借贷利率高得吓人,如果借款民众还不出所借贷金额时,更有可能被暴力威胁。

根据司法院的网路判决资料,每年都有许多地下钱庄业者因所放贷利息太高,被法院以重利或常业重利罪的判决案件。

以台北地院最近一份判决为例,一名施姓男子在报纸分类广告中刊登广告,引诱不特定急迫需款或无经验的人借款,并雇人负责收取利息及催讨债务,遇有人借款时,每借款新台币一万元,每十天收取折合月息六十分至二百分的重利。

这名施姓男子并于借款时要求借款人提出国民身份证正本、住处水电费缴费收据供查验,且需由借款人开立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的借款金额,加计利息支票质押作为担保后,再将扣除第一期十天与原本显不相当的重利后余额款项交予借款人,结果涉案者均被法院判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乘他人急迫或没有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的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官员指出,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更规定,如果以此为常业时,更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不少审理过类似案件的台北地院法官表示,地下钱庄的利息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有些业者以每十天为一期、利息四万元,月息六十分;有些业者也是以每十天为一期,但利息竟是十二万元,月息高达一百二十分,一般中小企业主往往都被逼得走投无路,遑论一般受薪阶级。

承办过此一案件的地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也指出,部分地下钱庄业者面对民众还不出钱时,手段可说相当“可怕”,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不时看到业者到借贷民众办公处所砸毁公司玻璃及办公室等设备,让借款民众心生恐惧,更有甚者,曾有民众因还不出钱竟被抓到偏远山区施以酷刑。

对于地下钱庄业者的暴力讨债情形,法务部长陈定南曾在部务会报中,公开强调检察机关应依法侦办非法讨债案件的决心,他强调,讨债公司雇人霸占私人处所,抵赖不去,在债务人居住处所喷漆写字或以其他破坏性或不正当手段,逼迫债务人并殃及无辜,大多已涉触犯法令,检警人员身为执法者,绝对不可坐视国家法律如此遭受践踏。陈定南强调,面对这类案件,法务部所属检察机关,应本于职责,迅速指挥或协调司法警察依法贯彻公权力,以遏阻歪风,还给国人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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