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元专栏】杜导斌 ﹕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驳网管韦书子先生

根据不成其为法律的“法律”授权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杜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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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2日讯】在大地网上发生的这场论争中,广州的韦书子先生一开始就举出“去年一年,有将近100个投诉网吧的电话打到我的办公室”、“去年,我和工商局一起,总共查封了32家网吧”的实例,等于有意识地亮明自己的身份是广州市网络管理人员。正因为争战的对象是体制中人,是代表自以为手握“正义之剑”的体制在说话,因此,在我看来,这场辩论便格外值得重视。

也许是出于对工作的责任感,韦书子先生极力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辩护。对韦书子先生的辩护词稍加分析不难看出,他是从以下4个方面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作出肯定的:1、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及游戏伤害,2、从法律上认定了网吧作为市场中一个独立行业,对网吧经营首次作出明确规范,3、明确管理责任问题,将文化,公安,以及工商部门的管理权、责任以法规的形式确认下来,使对网吧的管理有法可依。4,加强了对网吧的安全预防。我认为,韦书子先生以上4点理由全站不住脚。兹一一批驳如下:

首先,既然韦书子先生举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就先解决这个未成年人问题。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对网络实施管制的依据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该法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视作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及办法中所涉管理部门的授权。我要指出的是,这个授权本身是否合法就很值得商榷。

党的现任一把手强调全党全国得尊重宪法,我们就用宪法说事。宪法规定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理所当然“统治者的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但由于我国立法权掌握在非经人民举行自由公正选举选出来的省部级高官——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有成员的行政级别相当于省部级——手中,立法过程又不遵循公开辩论和听证等合法的立法程序,因此,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现行所有法律,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实为统治阶层的意志,虽然这样的“法律”我们只得“遵守”——不遵守就得进牢房,但迫不得已的“遵守”并不就赋予来源不合法的“法律”以程序上和道义上的合法性,从法理上讲,没有民意基础的所有“法律”都不成其为法律,根据不成其为法律的“法律”授权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阐述法理和法律合法性的论证不是本帖的责任,为了避免扯得太远,现在,我姑且以这授权有效。但接着又有一个问题:管制未成年人上网吧是不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必先回答国家机关的职责是用来做什么的。毫无疑问,国家机关的职责是且只能是用来维护民众权利。

能不能用来剥夺或压制民众的权利呢?不能!绝对不能!如果这样,这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的敌人,纳税人不应该用钱来养活它,它也没有任何存在的必要。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由谁划定?能不能由国家机关自己说了算?如果凭国家机关自己个说了算数,可以肯定,这些个国家机关将会把自己的职责范围划得无穷大,大得让人民看不见边界。它会要求上管天,下管地,中间既管人民还管着空气。因此,现代国家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责划定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规定的目的就是限权,即划定权力的边界线,让权力的边界线处于人民警惕的视野范围内。可惜的是,我们的宪法没有履行这个职能。我们的那个宪法是一纸空文。我们没有宪法!

我们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全由国家机关当家作主,它们说或想管什么,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把什么权力抓在手掌心。它们说对什么不应负有责任,就可到处推诿。回到我们所辩论的不许未成年人进网吧这个话题上。必须指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家长,而不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出现任何危害性行为时,负有经济赔偿等责任的是其家长,国家机关不会代为受过。对未成年人在学校之外的教育和管理,目前在我国是家长负责制,典型的属于私权领域,公民从来未有经过立法程序将它交给公权。公权把它强行抢过去,并以道德功劳自居是极其无耻的。

在回帖中,韦书子先生举出,“有30多个家长,不少是哭泣着来到我的办公室,让我想办法找回他们的孩子”,试图以此来证明限制未成年人上网的合情合理性。这是不严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所约束的并只是30多个未成年人,30多个家长不能代表全中国数亿个家长。我就是家长,我坚决不同意将我的孩子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权利交给任何人或任何国家机关。道理是,这样做也许在某件事上有积极作用,但在更多情况下则只有危险。国家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那些人与你我一样,不是超人,做出的选择难保不出错。

它偶尔做对了,会借机炫耀并谋求而多的权限,做错了,承担责任的却是我,受害的和被耽误的是孩子。国家机关到时候会躲得远远的。以对孩子上网和玩游戏这件事而论,到底有益有害,益多于害,还是害多于益,是个科学问题,需要对大量的实例进行长期观察研究,然后才有可能得出合乎规律的结论,不能凭当权者或一些盲目性很大的家长的几句话就做出定论。现在假设孩子上网和玩游戏有害无益,进一步假设全中国的家长都愿意把这个权力交付给有关部门行使,这样便得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才能让公意成为法律,在这一部法中,在对有关部门授权行使限制孩子的权力的同时,还应对有关部门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事先做出某些限制,方能让天下的父母放心。现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在创制之初,却没有经过多少家长或家长代表的同意,也没有对权力的限制性条文。

结论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限制未成年人上网吧没有道理,没有根据。
第二,对网吧这个行业做出法律规范的问题,道理与上面相似。这方面的立法应该并且必须有网吧消费者、投资者的代表参与,立法的目的是且仅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人的利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没有这个程序,其中没有只言词组提及消费者和投资人的权利,却擅自把对网吧业主和消费者实行管制的绝对权力一下子就全交给了几个强权部门。

消费者和投资人面对这些强权只有受罚的份,没有主张权利的依凭,执法方和经营方、消费方三者间地位不平等,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这个《办法》赋予了执法方许多用强的办法,却“规范”给经营方、消费方以绝对弱势的地位。它是一部只为权力方服务的“法规”。这样的法规,我们只能叫它“恶法”。这样的法律规范没有比有要好得多。

第三,明确“文化,公安,以及工商部门的管理权”的问题,事实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只是把上述三部门的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综合在一起重新复述了一遍,并无什么新的内容。随着分工日趋细密,社会上几乎天天都有新的行业诞生,法律却不可能对每一个行业一一及时进行规范,比如木匠行业,修鞋行业,理发行业,有的存在几千年了,就业人数和市场利润规模可能比网吧只大不小,到现在也不曾听说国家为之立过什么法。网吧只是一种很普通的文化类经营性行业,与电话吧,酒吧,书摊等没有为之立法作出规范的行业没什么不同,除了因为它所经营的对象网络现在成为自由民主文化的主要传播管道因而让不惜牺牲人民权利以保住地位的统治者心惊胆颤之外。所谓明确“文化,公安,以及工商部门的管理权”只是一个借口。

第四,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问题更用不着大动干戈。现在已经清楚了,北京“蓝极速”网吧失火是有人纵火的原因,网吧不是火灾的重点防范场所。那些比之网吧火灾隐患严重百倍的歌舞厅、布匹批发零售商店等行业,到现在也不曾听说因其死过人——这样的惨剧肯定发生过不止一次——而专门立法。北京“蓝极速”网吧失火死伤20多人,在人数只有统计学意义的统治者眼中,比那些管理不善动辄死亡数百的煤矿应该不过是小儿科——虽然20多人的生命极其珍贵,不应因其死人数字不多就说此次事故没什么大不了,煤矿安全立法应该有年了,却没起多大作用。对网吧的安全立法就真的那么急迫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得以匆忙出台,北京重拳出击打向网吧,其根本目标确是为了安全,但并不是舆论宣称的上网者的安全,而是统治者的安全。所谓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假途伐魏而已。根本的指向只有一个:牺牲公民的网络自由权,拼老命保住统治地位,“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第十四条的10款才是《办法》的核心。

古已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历史上失去民心的政权在其晚期无不有过借助暴力压制言论的一页。韦书子先生可曾看见,有哪一次最终挽回了倒闭关张大吉的命运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侵犯人权,所有为其辩护的努力不过是白费力气而已。在此赠送给对广州市网吧有一定管理权限的韦书子先生和所有以管理网吧为业者一句话:如果真的想为社会做点有益的事,就该顺应历史潮流,少用、最好不用手中的专断权力。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话是“三个代表”江泽民先生去年逊位当太上皇之前在美国公开讲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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