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任不寐:誰把警察變成了凶手

——也談李思怡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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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0日訊】現在需要考慮的是,如果一個國家鼓勵犯罪,那么,“普普通通的人”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也能變成罪犯。應該思考是什么使人變得沒有人性,以防止人變成吃人的狼。

——Guido Knopp

沒有一場悲劇象李思怡之死這樣使我如此痛苦不堪。慘案披露以來,我几乎根本無法為她寫點什么。我沒有辦法讀完那些相關報道,更沒有辦法讀完之后能坐下來寫作。也許一篇嚴肅的文字不應該如此賣弄自己的情緒,因此今天我希望自己能夠努力在平靜中為她寫几句話。

我們的孩子被殺害了(“過失殺人”這一性質判定是毫無疑問的),但我們卻不知道凶手是誰。這就是中國心靈獨特的境遇。關于母親和警察分擔部分責任的爭論不僅沒有給人以更有价值的信息,反而使人感動困惑和悲哀。顯然,把法律責任歸給警察比歸于母親更“合理合法”,但警察的責任究竟是什么呢?

目前官方給出的答案(較輕的行政處分)顯然是袒護性的,警察部門及責任人再一次從政府庇護中在光天化日之下胜利逃脫了。這一結果強加于中國,使人想起了殺害林昭的那個國家,是如何向林昭的母親催要子彈費的——“國家”再一次被自己的開明所感動,她正在封閉媒體的同時數落著自己的家丁不小心,此外,它開始利用這一事件在一些喉舌上大談自己的“法制決心”——而這一法制決心基本上是從1989年以后開始建立起來的。

令人遺憾的是,文化評論界對這种“法制大合唱”一直悉心配合。舉例來說:有論者從李思怡之死中看到了中國法律的“缺陷”和制度的“漏洞”,并因此打算為中國法律事業的拾遺補缺添磚加瓦。比如,有論者稱:“警察不作為”導致了李思怡之死。大體上這一指控是沒有問題的,但這一論斷不僅只揭示了罪惡的部分真相,也同時掩蓋了罪惡的政治淵源。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判定“警察不作為”作為追訴警察法律責任是不夠的。我們知道,指證警察不作為的抗辯條款是:法律有相關的警察作為的實體性條款以及保障這些條款得以踐履的程序性條款。然而,當下中國法律的基本現狀是:根本缺乏上述規范,至少相關程序性規范是偽飾性性的,就象“中國憲法”中的人權條款是粉飾性的一樣。其次,更重要的是,李思怡之死象中國所有的人權悲劇一樣,從本質上說根本就不是一個法理學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哲學的問題。換句話說,李思怡之死根本就不是一個法律條文的完善与否的問題,而是中國政治是否合的問題。因此,在法律條文上指控警察部門的權力濫用和不作為,或者缺乏成文規范的支持,或者等同于附庸整個惡法體系。所謂“策略性”的批判這一自辯是不成立的,知識分子沒有必要這樣“成熟”,更重要的是,這种策略從來于事無補。

中國警察之所有成為凶手,根本原因是中國政治的需要,或者,為這一需要中國政治必須向警察付出這樣的代价。政治需要警察的保護。不合法的政治需要警察的非法保護。為了購買這一“超額服務”,政治必須向警察部門支付合法經費之外,必須同時支付“非法報酬”——賦予警察特權以購買非法支持。在這一背景下,警察無法無天是結构性的而不是偶然性的。在法哲學的層面,中國政治缺乏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非法政治自我保存一般通過經濟壟斷之下的分封體制來完成,另一方面通過暴力壟斷之后的暴力濫用來維持。与此同時,在“革命”和“建設”兩個時期先后建立關于暴力的歷史合法性与法制下的“合法暴力”的意識形態說教。具體來說,非法政治授予了警察等暴力部門“合法”的濫用權力或不作為的特權,而李思怡恰恰死于這一特權。

四川警察部門僅僅是對上述特權傳統的簡單遵循,它僅僅是依靠“習慣法”行事——在這一習慣中,拘捕嫌疑人并不告知“嫌疑人”的家屬是天經地義的,漠視他人的生命是合乎工作規范的。因此,是非法政治授予警察部門的特權殺害了李思怡,“國家”和警察對此負有真正的連帶的法律責任和超越法律責任之上的政治責任。從法律上說,李思怡之死构成了追訴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构成了“政府下台”的政治基礎。遺憾的,關于最后一點,“自然法”給人們提供的思想常識似乎并不起作用,恐懼和精明使知識分子不僅喪失了對李思怡之死持久的文化關注,也使那些鳳毛麟角的注意僅僅停留法理學的咬文嚼字上面。

在法學層面談論李思怡之死不僅是對法律的侮辱,也是對李思怡之死的誤讀,更是對官方關于“法制”說教的某种變相的應合。事實上,李思怡之死是一個如此簡單明了的政治事件,乃至任何企圖把它局限在法律框架內的那种專業努力都可能達到避重就輕、化簡單為复雜的效果。同樣重要的是,中國現有的“法律”狀況只能最后將問題消解在自己的反邏輯的邏輯世界,使體制外的法律努力被吸收到體制內,最后不了了之。從孫志剛案到李思怡之死我們反复看到著這一法律合唱的政治結局。我并不是反對法律關注,問題是,僅僅這樣做是不夠的。

李思怡之死是一起駭人听聞的政治事件。知識分子的良知應該在這一方向上表達自己的存在:“帝國”必須為這個孩子在政治上殉葬而不是從“法律軌道”上再次逃之夭夭。中國知識分子的理性也應該同時在因果鏈條上表現出更多的勇气:警察濫用權力和不作為這一事實陳述,必須同時深化到警察為什么濫用權力、警察為什么不作為這樣的問題世界——面對李思怡之死我們的問題就不僅僅是提出這樣的控訴:警察是凶手; 我們必須還提出一個更深刻的問題:是誰把警察變成了凶手?!

2003年7月9日星期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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