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春指插播法輪功真相受中國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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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曾妮報道/被中國揚州中級法院以“企圖破坏廣播電視設施”罪名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美國公民李祥春在他雙手連續被銬130小時的情況下完成的手稿中稱,插播有線電視播放法輪功真相節目“不僅僅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法》的保護,同時也是對憲法及刑法的維護。”“真正應該站在被告席上的應該是那些迫害法輪功的凶手。”

美籍華人李祥春今年1月22日回中國時一下飛机即被捕,后以“准備破坏電視”罪名被關押和判刑。其間的五個多月里,他無法与在美國的未婚妻通話,受到中國監獄的虐待﹐曾經兩次絕食抗議。

在這份李祥春經過八天的絕食抗議才得以由美國領館官員傳到美國的獄中手稿中,李祥春描述了中共對他耍手段“誣陷定罪”﹐形同鬧劇的庭審細節﹐及插播真相不會造成所謂的“電視設施破壞”﹐大紀元將另文報道。

*符合《刑法》“緊急避險”三要素

李祥春在手稿中稱,中國“《刑法》第21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傷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李祥春說,他的打算插播法輪功真相節目的行為,符合上述“緊急避險行為”的三個要素:“(1)危險确實存在而且在發生;(2)這种行為确實是有可能或可以避免或者停止正在發生的危險;(3)采取這种行為是不得已,即沒有其它的更有效的辦法”;因而電視插播行為受中國法律保護。

李祥春詳細論述了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非法性及其非法鎮壓對于國家社會利益,廣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憲法賦予的各种權利的危害和威脅。他稱,對法輪功的鎮壓是完全違反中國法律的,其后果是極其嚴重的,“迄今已有約十万人被非法關押,几千人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遭受非人折磨。至2003年1月20日,已經有552位法輪功學員因拒絕放棄修煉而被警察迫害致死。也就是每兩天就有一例死亡,而且這种悲劇仍在繼續”。因此,對法輪功的鎮壓屬于“危險确實存在而且在發生”。

手稿指出,除了對法輪功及學員的直接迫害外,這种鎮壓的非法性﹑對“真善忍”的迫害、公安抓好人不管坏人也對廣大的民眾和社會造成了巨大傷害和不良影響,導致社會的道德水准急劇下降,各种犯罪泛濫。“是一劑動搖國本的劇毒”。

對于第二個要素“這种行為确實是有可能或可以避免或者停止正在發生的危險”,李祥春說,“非法鎮壓法輪功之所以能夠持續44個月而且還在繼續最為關鍵的因素之一就是廣大的民眾無法知道真相且被眾多謊言所蒙蔽。這不僅使整個民主法制社會的社會監督功能處于癱瘓狀態,也阻止了立法,執法系統的糾正司法錯誤和發揮功能。如果廣大民眾能夠及時地知道真相,他們可以行使憲法41條規定的向有關國家机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力,促使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行為馬上停止,直接起到了阻止這些危急情況的發生。執法人員知道真相后可以停止盲從錯誤違法的命令,不再助紂為虐。而立法人員可以啟動立法程序廢除違憲的法令。

“總而言之,讓民眾知道真相是非常有效的阻止上述危險的行為方式。它完全符合刑法第21條第一款的第二個要素,即此行為确實可以阻止,避免或停止正在發生的危險。”

對于插播行為的“不得已”,李祥春說,“自99年7月22日以來,大量的法輪功學員為了阻止這种非法鎮壓而行使憲法41條規定的權利進行上訪。然而,政府的信訪部門早已變成公安部門,很多學員被非法逮捕并以刑法300條被判刑。而且有關部門已經把阻止法輪功學員合法上訪當成行政命令,強迫基層机關執行。合法上訪的路已經被堵死,更不用說讓人能夠在媒體上公開地擺事實,講道理”,“利用電視向廣大民眾說明真相因此成為目前真正能夠起到阻止這种危險繼續發生的手段。也就是說,它符合刑法21條第一款的第三個要素—已經是万不得已。”

*插播真相利國利民

李祥春在他上訴書的《第一部分 插播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的《結論》中說,“本人利用電視向廣大民眾說明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是于國于民都有益的,緊急避險行為”,“能讓廣大民眾知道真相是對中國憲法及刑法的維護。真正應該站在被告席上的應該是那些迫害鎮壓法輪功的凶手。”

在紐約的法輪功信息中心發言人周世雨表示,猶太人在反抗希特勒的殘酷迫害時,曾成功地插播了當時由蓋世太保控制的國家電台,目的是揭露謊言和誹謗,喚醒被黑暗吞噬的人們。

他說:“從歷史的教訓中我們懂得了,在邪惡面前,我們必須站出來說話,不管結果如何。沉默只能縱容邪惡。”“電視插播是以和平方式維護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維護大陸民眾的知情權。”“電視插播者代表了中國的尊嚴的勇气。”(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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