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曉斌: 公審公判,一場泯滅人性的狂歡

易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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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瀟湘晨報》報導,9月27日上午,長沙市組織數百名中小學生和來自長沙市公安局、武警支隊、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的幹警,以及社會代表共2,500人,在湖南師範大學體育館參加聲勢浩大的公捕公判執行大會,對12名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公開執行逮捕,對6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執行死刑。新聞無處不流露著大快人心的熱情:國慶在即,死亡在凱旋中高歌猛進。

在大學體育館,數百名中、小學生莊嚴地目睹殺人。這意味著教育被注入暴力和血腥。在原始文化中,死亡儀式是具有象徵性的。它最為常見的主題是:隨著死亡的降臨,由生命所代表的秩序變成了無序,宇宙復歸於混亂,而混亂創造了狂歡。所以,廟會活動中,都會提前預設出一種獻祭的死亡場面,以向神靈表現感恩戴德的敬畏和崇崇。長此以往,也就培養了人們樂於示眾和圍觀的慣性。

魯迅認識到,「凡是愚弱的國民,即使體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壯,也只能做毫無意義的示眾的材料和看客。」他由此棄醫從文,投入到「改造國民心態」的新文化運動中。新文化首要的任務就是確立「人」。因為中國社會從來只有「民」而無「人」。然而,1942年,毛澤東在延安提出文藝要為政治服務後,「民」的概念被再次張揚,其涵義比封建專制時期更加狹窄,全然按照擁護與否來測度。至於「人」,則被踩進了歷史的泥潭。

毛澤東消滅了人和神,自己卻僭越了神的位置,使祭神的狂歡轉變為向他的膜拜和效忠。據鄭義《廣西吃人狂潮真象》記述,文革期間,南寧賓陽的駐軍某師長在縣城盧墟的鬧市區開「殺人現場會」,一次數十人拖上來,頸掛地富反壞右黑牌,宣佈「罪狀」:「某某地主,剝削勞動人民;某某右派,攻擊社會主義;某某現行反革命,破壞文化大革命……」每人寥寥一、二語。然後高聲問圍觀群眾:「毛主席說:『專政是群眾的專政』──對這些死不悔改的階級敵人,大家說,怎麼辦?」瘋狂而渴望嗜血的人群發出一聲吼叫:「殺!」便一擁而上,有人提起事先準備好的棍棒,有人拾起路邊的磚瓦石塊,一陣毒打,不到十數分鐘,跪作一排的「階級敵人」全部斃命。

中共用政治運動和階級鬥爭操縱著狂歡,卻剝奪了人們集會和結社的權利,民間廟會也一去不復返了。於是,人們經常能看到:由警車開道,綁押著所謂犯罪嫌疑人的車隊總是架著高音喇叭浩浩蕩蕩地沿街叫囂著奔赴廣場,美其名為「公審公判」。「公審公判」是中共獨創的一種封建法制模式。它不僅從肉體上滅絕生命,還企圖通過對「人性」的摧殘來確立執政者的權威。顯然,這種權威是虛構的。人們對此無不嗤之以鼻。

人性尊嚴是一項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即使在以殘暴著稱的元王朝,也對之尊重有加。《元史》載,大德元年,梁曾向朝廷建議,「請禁莫夜鞫囚、遊街、酷刑」,朝廷採納了他的意見,當即頒佈了有關禁止的法令。而現在,超期羈押、慘烈酷刑等反人性、反人類的刑罰不僅沒有收斂,反而無法無天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動輒就把犯人或尚未宣判的嫌犯和異己推向街頭和廣場,殺一儆百。

福柯認為,在16世紀,讓罪犯在公眾場所倍受折磨是教誨人們,權威是基於強力的,並且實際上是暗示臣民有權利自行處置法律,以暴易暴,只要他有力量這麼做。法律一旦為極權張目,跟黑暗的中世紀就別無二致,是懲罰體制的棍棒。它表面上不斷宣稱自己主要是出於對人民的人道主義關懷,是為了實現公益理想而建立起來的。其實質卻是凸現自己的權威,把自己裝扮得與專制君主一樣恣意妄為,高高在上。

公審公判表明,紀律就是法規,羞辱就是手段。專制者在竭盡全力地使整個國家變成一座龐大的監獄,並向未來延伸。在這個民不畏死,刑罰不足以威懾人心的時代,它就迫使每一個人沾染罪和惡,連孩子也不放過,以便全面支配人們的生活,令人們要嘛參與狂歡,與狼共舞;要嘛噤若寒蟬、忍氣吞聲。

—–轉載<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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