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爾本法輪功聲明《華夏週報》失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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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華墨爾本報導)澳大利亞華夏傳媒集團旗下的《華夏週報》上週五以頭版頭條刊登的一條新聞被指嚴重失實。由於該傳媒集團與報道中的控告案有直接關係,澳洲有關部門正在追蹤調查此事件。維省法輪功佛學會發出嚴正聲明,指《華夏商報》違背和解協議。為此本報記者特採訪了與本事件有關的《華夏週報》社長、編輯;維省法輪功佛學會發言人;維省公平委員會負責人、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以及法律專家。

2004年12月17日,《華夏週報》以「維州法輪功組織狀告華夏商報證據不足敗訴」為題,頭版頭條報道了維州公平委員會向《華夏商報》及維州法輪功佛學會發出的撤訴通知書(Notice of Dismissal of Complaint)的消息,稱「維省法輪功組織狀告本地『華夏商報』的法律行動被維省行政仲裁庭駁回而告失敗,」並「對維州仲裁庭的這一決定表示歡迎」。然而在經過本報記者向各方咨詢採訪後,獲悉這一陳述有原則性錯誤,特別是與原控方證詞大相逕庭。

法輪功方面表示,該報的新聞報道與事實是背道而馳的。法輪功維省發言人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事件備忘錄:2002年5月,維省中領館組織了一系列反法輪功圖片展,以眾多誹謗不實之詞及圖片污蔑法輪功,並得到墨爾本一些不明真像的華人社團的支持和參與。《華夏商報》以媒體的身份參與並報道了這次活動,報道中多次使用了與中共同出一轍的詆毀法輪功之詞,並謾罵法輪功創始人。維省有保護種族和宗教信仰的法案,而維省公平機會委員會則是專門協助司法系統處理這類投訴的部門。應此,法輪功佛學會於2002年5月向維省公平機會委員會遞交了一份投訴書。

法輪功佛學會當時請的一位法律顧問在閱讀了法輪功學員提供的大量材料後表示,法輪功學員應該將此案告上法庭,並有充分的勝訴把握。公平機會委員會用了數月的時間對此投訴進行了調查,然後從2003年初起試圖為雙方安排坐下來討論的機會。然而,在此後將近半年的時間內,被告方代表一直以工作忙或要回大陸出差等各種借口迴避面談。這樣直到2004年2月底,雙方才得以真正坐下來談話。

直至2004年上半年,維省公平機會委員會的調解依然沒有結果,因為在要求被告方道歉的問題上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後來,法輪功佛學會出於慈悲寬容、維護社區和諧的美好願望,決定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向維省民事與行政仲裁法庭提出起訴。因此在此後的60天期限內,沒有要求公平機會委員會幫助推進此案。公平機會委員會於是在此期限到期後,按程序給雙方發出了這份撤訴通知書,以了結此案。

「令人遺憾的是,華廈商報竟然在行動上違背了雙方在調解階段達成的和解意願。」維省法輪功佛學會在嚴正聲明中表示。

法律專家表示,鑒於此事件仍在調查之中,目前尚不便作更多評論;但《華夏週報》這篇未署名的報道中出現了一個關鍵的誤導性錯誤,即是,在報道撤訴決議時,文章中把『公平機會委員會』與『維省行政仲裁庭』兩個概念偷梁換柱了。作出撤訴通知的是『維省公平機會委員會』,不是『維省行政仲裁庭』。公平機會委員會是一個「通過調解程序幫助人們解決有關歧視、性虐待、種族及宗教誹謗方面的投訴的組織,而不是仲裁法庭或法院。」通常是通過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的協議。委員會對控方及辯方的任一方不會做起訴、判決,不反對任何一方,也不做任何賠償。既非法院,委員會不可能對任何一方作出勝敗訴的裁決,也不可能做出任何一方「證據不足」的裁斷。

維省公平委員會負責人在看了《華夏週報》的報道後指出,該委員會的撤訴通知書在控方決定接受調解、不再向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進行法律起訴的情況下作出的。也就是說,案件在程序上還沒走到法庭就了結了。因此不存在勝負或「被駁回」的概念。委員會負責人表示,已將該報道複印存檔,並在翻譯後詳細審核該報道。若果真在報道上有程序錯誤,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的一位負責人表示,從程序上來看,《華夏週報》指的『維省行政仲裁庭』應該是指維省民事及行政法庭。但是該法庭到目前為止尚未受理過這個案件。因此《華夏週報》有關「駁回」的陳述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華夏週報社長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拒絕就此事件做出任何解釋;該報編輯部一位編輯則在電話中回答說,這篇報道是《華夏週報》編輯部內部的記者寫的。文章中提到的宋曉蓓是《華夏商報》的負責人,她說的話是對此事件的表態。但目前宋女士沒上班,無法答覆讀者可能提出的問題。

《華夏週報》與《華夏商報》同屬澳大利亞華夏傳媒集團旗下,其行政總管為宋曉蓓。

本報記者將就此案作進一步深入追蹤報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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