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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所得今年不需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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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報稅季節來臨,民眾關於稅務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大陸地區人民去年如果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要不要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指出,應由給付單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如果在九十二年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由給付單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也就是說,並不需要在今年五月時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修正細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於同一年度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話,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如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的課稅規定,需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過,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仍適用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由給付單位依規定扣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

不過,大陸地區人民今年如果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滿一百八十三天,那明年(九十四年)就需要辦理九十三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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