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9日訊】近日獲悉,天津記者站副站長與屬下將一50萬元有償新聞款私分,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998年7月,某報社天津記者站爲廣州某有限公司撰寫報道,收取該公司50萬元贊助費,該站副站長與兩名記者將全部款項據爲己有,副站長分得13.75萬元。
2003年3月,海澱區人民檢察院接報,稱某報社駐天津記者站副站長在工作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涉嫌貪汙有償新聞款。同年4月28日,該副站長以涉嫌貪汙罪被依法逮捕,今年1月6日,被以貪汙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責令退賠所貪汙的公款,發還原報社。同案的兩名記者仍未做裁決。
北京晨報4月17日報道了這一消息,但相關部門及媒體未爆該站副站長及另兩名記者的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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