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結了的周正毅案和公眾心目中的周正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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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訊】(亞洲時報田鏡六月二日報導)近日社會各界對上海商人周正毅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虛報註冊資本一案的判決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有些人認為周正毅只判三年有期徒刑“太少”,也有中國民眾認為中國法庭的判決“無法顯示反腐決心”。有一種意見指出,這個上海政府一手搞定的周正毅案”,和不少中國公眾心目中的“周正毅案”,有著十分大的落差。

據新華網報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6月1日對被告單位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正毅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虛報註冊資本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判決書指出,對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三百萬元;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四千萬元。對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

經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查明: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於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間,指使他人透過融資方式,集中鉅額資金,連續買賣或者不轉移股票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徐州工程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時佔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導致這一股票價格上漲402%的異常波動,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有關檢察官員還指出,周正毅於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間,採用將虛增的7億餘元人民幣資本公積金轉為實收資本的手法,使用虛假驗資報告,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把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從人民幣1億元增至8億元,虛報註冊資本人民幣7億元。

有關的判決一出,立即引發中國社會各界熱烈的討論。有些人認為周正毅只判三年有期徒刑“太少”,也有中國民眾認為中國法庭的判決“無法顯示反腐決心”。有專家指出,周正毅案的討論,端視乎個人從司法專業或是政治角度看問題。

即使中國官方新華網,也於6月2日刊出專文,引述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陳興良指出,由於對兩種罪名刑法本身規定了較低的處罰,周正毅兩罪獲刑僅3年,“是較低的刑期”。

有一種意見指出,中國法院這次的判決,其實在專業上並無問題。目前的問題是,這個上海政府一手搞定的“周正毅案”,和不少中國公眾心目中的“周正毅案”,有著十分大的落差。

有知情人士指出,中國公眾心目中的“周正毅案”,是指有人涉及大量問題貸款,以及懷疑有人藉認識某些官員大舉圈地,並沒有按協議賠償拆遷戶的大案。這次審理的所謂“周正毅案”,無論在規模和性質兩方面,都和大眾認識的有很大距離。

據有關媒體報道,周正毅案件的披露,緣自其房地產項目開發資金的危機。上海靜安區石門二路以東地塊(被簡稱為“東八塊”)可算得上是上海的黃金地段之一,總佔地面積17.64萬平方米,規劃開發面積63萬平方米。根據初步計算,周在東八塊”項目中共免交數額不菲的土地出讓金。同時出讓合同還給予周一系列的支出優惠,使他可以節省超過數億元的開支。一直有人質疑,有人把本該屬公眾享用的稅收和款項,拱手讓給了周正毅。

據國內某著名財經報紙透露,上海某區主管部門眾多幹部入股“東八塊”項目,據說某領導的親戚也在周公司的決策層任職,這些都讓人產生聯想。我們一直在呼籲政府透明行政,陽光行政。有人直指,如果所有的行政都能做到陽光操作,哪會有周正毅今天的下場?

可圈可點的是,新華網特別引述上海市副市長姜斯憲去年9月16日指出,周正毅事件與房地產沒有太大關係。他又強調:“周正毅案不會對上海的房地產業產生任何不良的影響。”

刑法規定,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犯虛報註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新華網又引述陳興良教授指出,由於對兩種罪名刑法本身規定了較低的處罰,周正毅兩罪獲刑僅3年,“是較低的刑期”。 新華網甚至引述不具名的法律專家指出,“目前刑法的處罰力度疲軟,不利於打擊此類經濟犯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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