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私產權才是公正的基礎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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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日訊】 一、上訪洪峰與公正奇缺

  近年來,強制拆遷和征地所引發官民、官商衝突頻繁爆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也成輿論熱點,腐敗的大案要案接連出現,各類人為災難不斷地震動全國,弱勢群體的上訪潮一浪高過一浪,採取自焚等極端反抗方式的個案不斷發生。大陸的著名周刊《瞭望東方》2003年12月8發表文章《2003年中國遭遇信訪洪峰 新領導人面臨非常考》說:“來自全國各地的上訪大軍,在首都北京匯成一道道強勁的“寒流”,每天流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國家信訪局、中紀委、國土資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權威部門之間,刺激著出沒這些高牆大院的人們的眼睛。對於各大機關的衛兵來說,一些上訪者淒慘的形象和無助的面孔,已不新鮮。”

  為了把底層上訪對政權穩定的威脅降至最低,一方面,胡錦濤、溫家寶等人先後做出批示,要求各地政府認真對待上訪,就地消化上訪者的問題。接著,一些上訪者比較集中的省市也陸續做出相關表態。另一方面,中共治安系統又要求對上訪者進行嚴防,北京公安局率先出台了對上訪者進行嚴格限制的條例,上海、四川、深圳等各地方公安機關也紛紛效仿。比如,北京市出台《關於維護群眾上訪現場秩序的工作意見》,對在上訪中打橫幅、呼口號、攔截公務車輛、圍堵黨政機關和單位等方式擾亂機關工作和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予以制止、警告,對不聽勸阻的依法處罰;對採取自殺、自焚、自殘等極端行為的,公安機關及時制止和救治,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京華時報》2004年4月3日報導《北京維護群眾上訪秩序 上訪時自焚將被追究責任》)。上海市政府也發出指示,要求加大對上訪的整治力度,嚴厲懲處“無理滋事”、“搞非法串聯遊行”、“衝擊黨政機關”、“堵塞公路鐵路”等擾亂社會秩序者(中央社台北十七日報導)。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規定信訪中被禁止的七種行為:1,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物,或者散發傳單、呼喊口號擾亂公共秩序;2,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3,非法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4,糾纏、侮辱、圍攻、威脅、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5,在接待場所損毀公私財物;6,非法滯留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7,其它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香港《星島日報》7月25日報導)

  於是,在“越級上訪就是違法”的口號之外,近年來又出現一個更為駭人聽聞的詞彙“截訪”,也就是基層政權想盡辦法堵截企圖上級上訪的人,特別要堵截前往北京上訪的人。於是,在當地的路口和車站,在北京火車站和長途汽車站,都有截訪者時刻警惕著。在北京的國務院、人大、高法、高檢等權力機關的信訪接待地點,大批截訪者長年組成人牆,嚴陣以待。截訪者大都是各省市派到北京來的的警察,他們秉承地方政府的指令,赴京堵截當地來京上訪者便成為他們的“公務”。實際上是為了防止當地政府的腐敗、侵權、佔地、暴力拆遷、各類冤案的爆光。正是在這種蠻橫的“截訪”中,許多上訪者被非法監控、軟禁、關押、乃至送勞教。

  中共政權遭遇弱勢群體的上訪高峰,凸現了目前中國的社會公正奇缺的現狀,中共民政部信訪機構負責人也公開承認:上訪者的要求起碼有80%以上是合法合理的。這說明官民對立和底層不滿的主要責任者是制度法規及其執行者。

二、關於社會公正問題的歧途

  跛足改革所導致的公正奇缺,引起官府、媒體與學界的共同關注,但在如何消除社會不公、抑制腐敗和緩解底層不滿等問題上,卻存在著重大分歧。

  1,御用智囊提出“國家主義”或“威權主義”。他們充分肯定二十多年跛足改革的合理性和成就,仍然將“穩定第一”和“經濟優先”置於統治策略的中心,主張一黨獨裁下的仁政統治或開明專制──“有克制的剝奪”。他們認為,社會公正的奇缺,不是源於現存政治制度下的基本人權的空白,而僅僅是源於強勢集團的過於短視和貪婪,他們對社會財富的無節制掠奪,官僚階層的愈演愈烈的腐敗,敗壞了現政權的合法性、削弱了政府的統治能力。所以,從維持政權穩定和權貴們的既得利益出發,就必須實行同時兼顧兩方面的仁政統治,一方面要明確維護政權穩定和權貴利益的優先性,肯定市場化和私有化,甚至把兩級分化和普遍腐敗視為改革的必要代價,以必然的“代價論”來誤導社會輿論;另一方面告誡權貴們要逐漸減少竭澤而漁的斂財方式,為的是盡力避免把底層逼上造反的絕路。換言之,在權貴們已經成為財富暴發戶之後,應該變肆無忌憚的掠奪為有節制的剝奪,通過政府對分配的調節和強勢集團的自我克制,讓弱勢群體也得到一些殘羹敗葉,以緩和日益加深的底層不滿和公正危機。所以,在避免逼出底層造反的意義上,關注弱勢群體和社會公正問題的“親民路線”乃明智的策略轉換,表現出胡溫體制高於江朱體制之處,這是走向施仁政的開明專制或王道統治的開端。

  2,“新左派”提出了毛澤東式的民粹主義解決方案:他們把兩極分化加劇和腐敗橫行歸結為經濟的市場化、私有化和全球化,而主張回到毛澤東時代的平等政策。“新左派”對毛澤東遺產做了後現代的理論包裝,所謂“人民公社”為村民自治和鄉鎮企業提供制度基礎,“鞍鋼憲法”等於“後福特主義”的經濟民主,“文革”是大眾民主對抗官僚特權,三個世界的劃分是反霸權反全球化的民族主義和國際民主等等,一方面,他們提出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口號,主張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干預,扶持國有經濟和消弱私有經濟,為近乎瘋狂的權貴私有化進程減速;另一方面,通過自下而上的大眾化經濟民主,最大限度地發動底層百姓參與經濟管理,削弱上層權貴對底層百姓的強勢地位。只有這樣的上、下結合,才能達到抑富濟貧的財富再分配。盡管,“新左派”並未公開號召進行第二次“打土豪、分田地”式的革命,但如果照此思路行事,那□在現行制度的前提下,政府的強制干預和大眾化民主的結合,很可能導致“經濟文革”,回到由專制強權主導的絕對平均主義時代。

  3,自由民主主義提出優先關注分配正義的方案。他們的理論資源是西方當代的“新自由主義”或各類左派思潮(如分配正義理論、第三條道路、社群主義、全球化中的依附理論、賽義德的東方主義等等),自以為站在了最前沿的自由主義立場上,義正辭嚴地譴責古典自由主義的權貴化傾向──只關注自由市場、私有產權和經濟效率,而完全忽略了政府調節、底層利益和分配公正。在他們看來,古典自由主義在當下中國的實際作用,很容易淪為權貴私有化、腐敗、兩極分化的辯護士。雖然,他們在政治上持有自由主義的立場,在談論公正問題時,也能夠在字面上兼顧自由、效率與平等,力圖平衡市場的自發邏輯和政府的人為干預、先富起來的極少數與日益貧困的大多數。然而,在面對轉型中的權錢勾結、公正飢渴和貧富對立等日益嚴重的公正問題時,他們的方案便越來越偏離自由主義立場而向新左派傾斜:以人民代言人自居,站在社會底層的一邊,首先關注財富分配的正義,強調政府干預對平衡效率與平等的關鍵作用,甚至反對私產權的憲法保護。

  中國存在的以上三種思潮,可以依其與現存秩序的關係而分為真保守、偽激進、中庸態度:“威權主義”是真正的保守派,他們對社會公正問題的關心,主要不是基於對現行秩序的質疑或對底層民眾的關心,而是基於腐敗對政權的內部瓦解和底層造反對政權的外部挑戰的擔心,所以,與其說他們關注如何反腐敗、如何使財富再分配變得相對公正,不如說他們關注如何維持獨裁秩序的穩定。“新左派”是“偽激進”的代表,經常陷入言行背離的尷尬處境。他們認同毛澤東主義而不認同市場化和私有化,甚至號召“格瓦拉式的革命”,但他們經營自己生活的方式,恰恰在利用毛澤東的合法性和跛足改革提供的方便:一邊熱衷於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一邊又激烈反對資本主義;一面高舉毛澤東的民粹主義大旗,一面又完全按照資本主義的方式牟取私利。所以,與其說他們真的關心社會底層和社會公正,不如說他們僅僅是利用人們對腐敗和社會不公的嚴重不滿,來大肆炒作“社會公正”和“革命秀”。“自由民主主義”採取一種中庸態度,既肯定改革又批判現實,既在政治上堅持自由主義又在分配方式倡導社會主義,而關鍵的問題是,他們對現存秩序的批判,大都採取避重就輕的取巧策略──刻意避開公正奇缺的制度根源,迴避了中國人仍然生活在無自由的恐怖秩序之下,也就必然在言說中迴避最醒目的制度常識和現實格局,或者說,在無自由的中國,強調分配平等而省略自由權利,實在離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太遠。

  概言之,三者中,一為現實秩序的維護者,一為大作革命秀的機會主義者,一為談論社會公正而不直面其根源的取巧者。在我的常識中,凡是不堅守個人自由、不針對獨裁制度卻大談中國的社會公正問題,無論何派何論,皆與自由主義和社會公正無關,至多是玩弄文字遊戲而已。

  也就是說,當自由仍然遙遠之時,社會公正也同樣遙遠。我珍視自由價值,厭惡奴役,自然也厭惡威權主義、鄙視新左派,而對自由民主主義,我雖有同情卻無法認同。

三、重申古典自由主義的公正原則

  在中國給定的制度環境下認同和爭取自由,我在理論上只能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忠實信徒,追隨洛克、斯密、托克維爾、哈耶克,堅持伸張:1、反抗暴政侵犯基本人權的權利(洛克語);2、爭取法治下的個人自由──從私產權到言論權;3、推動走向自由憲政的漸進改革,即“在民權不斷擴張和官權不斷萎縮的基礎上爭取民主憲政”。在看重自由優先的意義上,我甚至主張大陸的現代化之路,不妨借鑑香港的“先保障個人自由而後進行全民普選的民主”的成功經驗;也不妨汲取台灣民主化的經驗:在保障私產權的基礎上,先實施有限的地方自治和言論自由,再循序漸進地開放黨禁報禁和制定自由主義憲法,最後走向普選式民主。

  但是,這條漸進道路的基本前提,取決於在民間社會對自由主義價值是否有基本共識,取決於政府對民間訴求能否給予善意的回應。因為,港英政府是自由英國的產物,保有港人的基本人權是港英政府的施政底線;台灣的兩蔣政權是兵敗大陸且在美國壓力下的產物,是背靠自由世界來對抗獨裁大陸。遺憾的是,直到改革開放二十五年後的今天,走向自由民主的世界大勢已經相當明朗,而中共政權仍然是完全不同於港、台的政府,仍然是一線單傳的一黨獨裁,就連港人要求民主都不被允許,就連公認的台灣民主都加以刻意抹黑,遑論大陸的所謂“政治改革”!

  當下中國的社會公正問題,首先是自由之有無的問題,而非財富分配是否平等的問題,分配不公源於自由匱乏。自由問題在中國就是民權之有無的問題,兩極分化恰是民權奇缺的後果。如果要談論再分配中的正義問題,首要的也要致力於民權的爭取和官權的削弱,即首先爭取自由權利的平等分配,其次才是財富的再分配。或者說,如果自由之有無問題得到解決,財富分配中的公正問題也就會迎刃而解。所以,我服膺古典自由主義對自由、平等和公正之間的關係的釐定:

  1,平等的自由權利(特別是財產權)是社會公正的基礎。個人自由(洛克所言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實踐上,皆優先於財富分配的平等,也就是自由之有無優先於平等之存亡。自由,不僅在價值排序上處於優先地位,而且在工具意義上也具有促進社會公正的意義,正是自由的優先地位才是公正而多元的社會得以存續的前提。所以,在古典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及其制度安排已經成熟的西方,無論是保守的右派還是激進的左派,也無論是社會民主主義還是社群主義,更無論是官府還是民間,接受和尊重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早就作為一種普遍共識。在西方社會,不僅多元化本身就是自由主義價值的一部分,而且其分歧也不是在對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的認定問題上,而是在如何更好地實現這些價值的技術問題上的歧途。在這點上,就連最著名的左派如英國的韋伯夫婦、法國的薩特、美國的喬姆斯基、德國的哈貝馬斯、北歐的民主社會主義者……也決不會對古典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有所動搖。

  2,由於每個人和每一國家的先天的自然差別,更由於歷史進程在不同地區的非巫特徵,征諸於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在自由憲政確立之前,人類從無任何意義上的平等,恰恰相反,不平等才是現代化在西方獲得成功之前的歷史真相。文人筆下的黃金時代的平等,不過是為批判現實而臆造的想像而已。在自由憲政確立之後,人類才在西方獲得了自由權利意義上的平等。對於人性而言,在所有關於平等的訴求中,也只有一種平等才是公正的,即每個人平等地擁有諸項自由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平等乃天經地義。在西方各國──即便實施福利制度的國家──也都存在著貧富差異,但這些國家並不缺乏社會公正,那裡的財富佔有不平等,是在權利平等規則的約束下通過自由競爭實現的,所以不會引發窮人的革命或造反。也就是說,遵守權利平等規則的自由競爭所導致的收入差異,非但無礙於社會公正的實現,反而恰恰是社會公正的結果。豪富最多的美國,也是中產階級最龐大的國家,更是社會公正程度很高的國家。自由國家的大多數人(包括窮人)很難想像:比爾﹒蓋茨等富豪的巨額私人財富是社會不公的結果,更無法容忍政府利用強制權力將私人的巨額財富平均分配給窮人。即便是特定時期的“凱恩斯主義”,也不能僭越個人自由的底線;即便是羅爾斯的分配正義,也要以保障每個人的平等的自由權利為第一正義原則;即便是那些通過提高國有經濟的比例和高稅收來保證高福利的福利國家,也要有個限度,不能過於劫富濟貧,更不能侵犯私有產權。而從經濟效率的角度講,美國之所以成為世界上的超強經濟體,主要在於其崇尚權利平等、個人奮鬥和自由競爭的傳統。

  3,除自由意義上的平等之外,其它意義上的平等訴求,要□是偽善的烏托邦,要□是強權下的平等。首先,財富分配的平等有違於人類的天性和自然生態,是不可能的,正如要求人的智力分配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一樣;或者說,要求財富的平等分配已經超出了人類能力的範圍,正如在所有人中間平等地分配智力已經超出人類的能力一樣。其次,既然追求財富的平等分配有違人性和不可能,那□任何旨在達到財富平等的制度安排,只能是違反人性和踐踏人權的暴力強制。

  4,如果平等的自由權利之外的其它平等能夠實現,就必然導致對社會公正的損害,輕則是社會公正的扭曲,重則是社會公正的消亡。所以,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自由權利之外的平等決不會持之久遠,而大都曇花一現。征諸於歷史上的各類平等主義的社會試驗,無一例外地造就極端不平等的人間地獄。只有那些不尊重基本人權的極權制度,才可能通過強制性暴力剝奪所有個人的合法財產,並通過公有制來完成虛幻的財富分配的平等。對於經歷過毛澤東時代的中國人來說,這樣的教訓尤為慘烈。毛澤東時代的“打土豪、分田地”、“工商業改造”和“人民公社運動”,正是通過對私有財產的暴力掠奪來完成所有社會財富的黨有化,所謂“三面駕機槍,只准走一方”,但事實上並沒有建立起一個平等社會,反而在政治上、經濟上造成了赤裸裸的階級滅絕和身份歧視的極端不平等。正因為如此,類似的平等主義才會被稱為“烏托邦”,意在實現這類烏托邦的政權才是“邪惡政權”,它為此所進行的社會試驗才會在世界範圍內全面失敗。

  自由優先的平等之所以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前提,就在於保障平等的自由權利的公正,包含著對基於平等權利的自由競爭所導致的貧富差異或不平等的道德承認。比如,古典自由主義必然要求所有人的“平等受教育權”,但又必然反對人為地拉平所有人的成績及畢業後的個人收入。

  古典自由主義所建立的權利、平等和公正之間的關係,絕非理論家拍著腦袋想出來的,而僅僅是對人類活動的經驗事實的發現和總結,最簡單易懂的例證莫過於人類競技體育。

  競技體育需要制定一套世所公認的比賽規則,方可被視為公正的比賽。比賽規則相當於運動場的法律,比賽按照規則進行並比出結果,相當於競技體育中的法治。衡量競賽結果是否公正的標準,就是整個比賽是否按公認的規則進行。具體而言,規則的第一程序是關於參賽權利平等的規定,第二程序是關於冠軍、亞軍、季軍的名次規定,第三程序是根據名次給予不同獎勵的規定。在比賽中,只要沒有違反規則,每個運動員都有站在起跑線前的權利,這是平等;發令槍一響,冠軍就只能屬於跑得最快的一位運動員,他所得到的獎勵也必定高於其它運動員,這是公正。這裡的關鍵在於,按照規則,參賽權必須是平等的,這是比賽能否公正的起點;比賽過程中沒有違規現象,這是過程公正;結果必定要分出勝負、排出名次,也就是競賽結果必定是不平等的,這是比賽是否公正的終點。起點平等、過程合法、終點不平等合成了競技場上的公正。沒有起點上的權利平等,就沒有過程和終點的公正;沒有終點的不平等,也就等於使比賽喪失意義。所以,要求比賽結果的平等,既不公正也不現實。如果某位按實力可以奪冠的運動員,出於某種規則之外的原因,而故意把冠軍讓給另一位實力不濟的運動員,無疑是破壞公平競爭的不公正。

  雖然,競技體育中的權利、平等與公正的關係,無法涵蓋其它領域的競爭的複雜性,局部的或細節的微調不可或缺,但其基本原則是普適性的。

四、個人自由與制度安排

  在已經完成制度現代化的國家,個人自由,無論其來源是上帝賜予(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天賦人權(法國的《人權宣言》),皆是不可剝奪、不可替代的神聖權利。古典自由主義只有一條不可移動的底線──法治下的個人自由;自由主義偏好的制度安排,也只有一個原則──法治下的有限政府或憲政政府。人的自由權利得到道德的尊重和制度的保障是目的,有限政府和民主選舉都是手段。因為,只有不可剝奪的個人自由受到承認和尊重,公權力才有可能成為社會的公器而不淪為統治者的私具:在被制衡防範和有效監督的前提下為社會提供最大的公共產品──社會公正。如若個人的自由權利得不到承認、尊重和保障,即,如果人與人在權利分配上得不到平等對待,那□所謂的公平問題──無論是分配正義還是權利正義,便無從談起。換言之,只有在個人自由底線被堅實地奠定之後,一個社會的制度大廈才有了地基,建基於其上的制度才能以制約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為保障和擴展自由的手段。

  社會民主主義也好,新自由主義也罷,抑或第三條道路和社群主義,他們優先關注平等或分配正義的正當性,絕非在談論古典自由主義本身的致命缺陷,而是在對古典自由主義進行精雕細刻的補充,也是在談論古典自由主義落實為現實制度時的不圓滿:要□是在政府施政過程中、要□是在強勢集團逐利過程中,都可能出現對古典自由主義的底線和原則的偏離問題。因為,任何好的政治理論落實為現實制度的運行,皆不會百分之百地兌現,古典自由主義如此,各種對古典自由主義的替代方案或修正方案亦如此。相信百分之百的完滿兌現,並意欲將其落實到人的生活,就是人類的最大原罪──狂妄──的極端發作,人間必將變成地獄。

  古典自由主義相對其它主義的優勢,還在於它具有足夠清醒的謙卑,並不企圖以建立“偽善”的制度為目標,而僅僅追求能夠最大限度“防惡”的制度。古典自由主義所要防止的首惡便是“狂妄”,也就是基督教的原罪理論中的最大原罪──企圖僭越上帝的狂妄。如果能夠大致守住個人自由這個底線,能夠基本踐行有限政府這條原則,而不出現過大的僭越和偏離,一個社會決不會出現太離譜的公正問題,即便由於制度局部失靈而出現不公正,也能得到及時的制度救濟。西方各國的自由制度運行就是最好證明。

  在理論的精緻和邏輯的嚴謹上,西方各類新自由主義對古典自由主義的修正顯然高於古典自由主義,但就自由主義的精髓而言,古典自由主義原創的底線和原則,絕非任何當代自由主義理論所能移動。起碼到目前為止,各類新自由主義中,還沒有哪人哪派不承認個人自由和有限政府。因此,從西方借來的任何理論,在不承認古典自由主義底線的前提下,直接採信新自由主義的分配正義,無論他們將自己的理論稱為什□:民主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儒家自由主義、左派自由主義……其骨子裡都是偽自由主義,因為他們放棄了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自由優先。

  羅爾斯的新自由主義之所以還能被我讀下去,就在於他的正義清單,在各類正義的排序上,仍然將個人自由作為社會正義的第一原則,將兼顧平等作為第二原則。如果他也像某些左派或社群主義者那樣,把分配正義或群體利益作為社會公正的第一原則,已經向著僭越自由主義的底線方向演變,變成一種“平等至上”的理論,那□羅爾斯之於我便一錢不值,正如那些呼籲“自由主義讓路”的中國先知們一樣。

  更重要的是,自由主義首先是做出來的,而不是說出來的,洛克也好,亞當斯密也好,他們的說,不過是對做的經驗的總結和提煉而已。在中國,孫志剛為捍衛自己的基本人身自由權利而死,這才是最根本的自由主義踐行,以他的死為契機的民間維權運動,導致了一項厲行幾十年的惡法的廢除,這是比任何自由主義的言說都有力量的自由主義。離開了對自由權利(基礎性人權)的積極爭取,來談論分配正義或社會公正或消極自由,要□是欺騙,要□是夢囈。

  是的,自由主義尊重傳統和信奉法治秩序,所以主張漸進改良而不主張激進革命,但自由主義只尊重古已有之的自由傳統,信奉法治下的自由秩序,而決不會尊重獨裁傳統和無法無天的無政府式的自由。英國自由主義的保守性質,僅僅是相對於法國自由主義的激進性質而言。然而,在英國,既有王權專制的傳統,也有貴族自治的傳統,“光榮革命”正是以貴族傳統反抗王權傳統,而非保守一切傳統。所以,古典自由主義在中國的踐行,既不要穩定第一和經濟優先的跛足改革,也不要平等至上的經濟文革,而是要取得社會秩序和政治改革之間的必要平衡。我信奉的是:

  1,能夠寬容地對待任何指向自由憲政的漸進改革主張,無論是“政治改革的市場化和私有化”路徑,還是“政治改革的行政化和法制化”路徑,但必要的前提是:無論怎樣的漸進策略,必須能夠實際地推進法定民權逐漸擴張和無限官權逐漸收斂的改革進程,黨權必須逐漸退出對市場、政府、媒體、司法的操控。

  2,絕不能容忍制度性暴政的橫行:不能容忍六四大屠殺和鎮壓法輪功的罪惡,不能容忍半個世紀以來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不能容忍逮捕丁子霖女士和蔣彥永先生的惡行。在一個獨裁國家,當權力而非上帝成為人們崇拜的對象時,自由主義者應該具有基督徒式的良知,只能跪在上帝面前而不向世俗權力下跪。在反獨裁這點上,教徒和自由主義者是一致的。

  3,盡管希望現政權能夠實施自上而下的漸進民主化,但決不會把希望寄託於開明救主的出現,而是立足於民間力量的持續積累和不斷擴張,與其仰望中南海新主人的新政,不如致力於民間維權運動的推進。盡管,大陸的民間力量的分散還不足以中止敵視民意和迫害人權的惡性行為的發生,但民間維權運動持久堅持和不斷擴張,起碼可以使官方的鎮壓成本越來越昂貴,造成政權維護獨裁秩序的持續透支,如果現政權仍然一意孤行,就離全面破產的日子越來越近。

  4,致力於推動中國社會的官民和解,但前提是歷史真相的還原和劊子手們的知錯認罪,否則的話,任何對全民和解的呼籲,不過是一廂情願。所以,我所認同並致力的社會和解的主要工作,一是推動民間的真話運動,二是堅持敦促現政權的公開認錯認罪,三是為將來對歷史罪惡的法治化清算提供準備。

五、雪中送炭優於錦上添花

  就人類爭取社會公正的歷史進程而言,相對於西方的專制主義時代,古典自由主義強調法治下的個人自由是雪中送炭,而當能夠確保個人自由的民主憲政已經建立起來並不斷自我完善之時,對古典自由主義的現代修正,即在社會主義思潮影響下,強調兼顧自由與平等或突出分配正義的理論與實踐(如國家干預或福利資本主義),不過是錦上添花而已,而決非要求動搖個人自由這一民主憲政的底線。具體到現在的中國,經過共產極權的毛澤東時代,即便有了二十多年的改革,也仍然相當於西方的專制主義時代,個人自由特別是涉及到公共領域的自由權仍然極為稀缺,而獨裁之雪仍然覆蓋大地。在此前提下,中國最需要的自由主義理論及其實踐,絕非當代西方的各種古典自由主義的修正版,更不是獨裁政府主導下的分配正義,而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優先關注個人自由之有無的社會公正;也絕非不要市場化和私有化,而是不要權力市場化和權貴私有化,也就是不要特權主導的“強盜式資本主義”,而要權利平等的“自由競爭式資本主義”;不是犬儒式的消極自由,而是積極爭取仍然遙不可及的自由。古典自由主義在中國所做的,正是西方在洛克時代所做的雪中送炭,是用自由之炭盡快融化獨裁堅冰。至於“自由民主主義”的錦上添花,在沒有自由之錦的土地上,談論添花便是虛妄或取巧,是用假問題代替真問題,或是用表面的問題掩蓋深層的問題,用虛幻公正掩飾公正奇缺的根源。

  匱乏在中國的含義,不是狼多肉少的資源匱乏,而是獨狼的權力太大太強、群羊的權利太少太弱,甚至就是獨狼全有而群羊全無,即保護自由的制度和尊重自由的道德的雙重匱乏。

  在中國,由於至今沒有公平的市場,財富的分配也就無法以能力高低來分配,而主要以特權等級來分配,大小權貴家族的富有程度依次取決於其在權力等級的位置,中南海是中國最高權力的匯聚之地,北京城也就自然成為中國最富有家族的聚積之地;各地方的省會當然是地方暴富家族的集中之地。依此類推,各城市、各縣城、各鄉鎮,也都有自己的暴富家族。毫無疑問,鄧小平、陳雲等老權貴家族,江澤民、李鵬等新權貴家族,之所以在極短時間內成為當下中國的最富有家族,就在於他們是中國最有權勢的階層,是坐在權力金字塔頂端的家族。

  從權貴集團分類的角度講,在直接掌權的中共權貴之外,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的暴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與政治權貴的關係之有無、遠近,企業家(上海富豪周正毅類的私營老闆)的富有程度取決於其政治投資的多少,知識人的富裕程度取決於其攀權附貴的能力(如經濟學家厲以寧類的御用智囊)。

  農民、城鎮失業者之匱乏,首先不是貧困,而是毫無權利:強制征地、拆遷中的不平等,源自土地所有權的缺位;血汗工廠的不平等,源自勞工權利的匱乏;農民工受到的種種歧視,源自身份權利的不平等;信息佔有的不平等,源自知情權和表達權(言論自由的)的空白;股市散戶的普遍賠錢,來自特權集團對股市的幕後操控;官場普遍化的權錢交易的腐敗,來自製度的社會的民間的合法的制約權和監督權的匱乏……中國當下一切不平等的根本原因,絕非市場化、全球化和私有化,而是中國特色的權力市場化、權貴私有化和特權全球化,是源於權利不平等導致的分配不平等。

  所以,爭取到法治下的個人自由,實乃當下中國最緊迫也最普遍的公正,其受益者絕非任何特殊階層,而是社會的全體成員。對於沒有自由權利的百姓來說,個人的和群體的利益最大化,就是爭取到法定的個人權利,而不是乞求政府的開恩、慈善家的救濟、知識分子的同情。法治下的個人自由的點滴獲得,就是特權利益的點滴喪失;爭取到了多少個人自由,就消弱多少特權而增加多少公正,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政確立之時,就是特權利益消失和社會公正普遍降臨之日。圍繞著孫志剛案的民間維權,最終導致“收容遣送”惡法的廢除和社會救濟條例的出台,之所以遭到各地公安機關的頑強抵制,就在於這一局部制度的變革,使最廣大的農民人口的受惠,而讓警察特權及其利益得到消弱。

六、以拆遷悲劇為例看國民的權利貧困

  近兩年,因強制拆遷而引發的民間抗議不斷激烈化,因房屋拆遷而導致人員傷亡的悲劇並非個別現像,出現頻繁的自殺現象也絕非偶然,最極端的反抗是上訪者在投訴無門的絕望中來天安門廣場自焚。僅據中共官方統計,從2003年1月到7月,拆遷衝突中就有26人死亡,16人受傷。同時,與拆遷有關的投訴也越來越多,僅2003年前八個月,信訪局就收到了11641封投訴信件,上訪人數為536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五成。

  面對官商勾結的強勢集團,弱勢百姓在維護自身權益上的悲涼、無奈和絕望,其主要原因並非單純的物質貧困,而是制度不公所造成的權利貧困,所以他們才會以生命為代價發出維權的呼告。在自焚事件成因的諸因素中,官府的冷血、資本的貪婪和法律的邪惡,固然是重要因素,然而,這種貪婪、冷血和邪惡之所以能暢通無阻,強制拆遷之所以如此野蠻,補償之所以如此低廉,申訴之所以無門無效,至關重要的因素是政府權力和百姓權利之間的巨大不對稱──國民的私產權、公平交易權、申訴權、享受公正裁決的權利、甚至人身保障權的嚴重缺失。慘烈自焚事件的背後,既是巨大的人權災難,也是對官商勾結的強權剝奪的絕望反抗,所凸現的正是基本人權的奇缺、社會不公的深重和權貴腐敗的猖獗。下面擇要述之:

  1、私產權保護的缺失

  中國的改革始於農村的包產到戶,權力下放成為經濟改革的真正動力。逐步下放土地使用權便成為官方政策,從最早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到房地產熱中的城鎮土地使用權的下放,再到居民住房的商品化,下放土地使用權已經普及到全國,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也以多種方式進行。勿庸置疑,這是中共衙門權力下放的過程,也是一個私有化的過程,推動著經濟體制的市場化進程。然而,由於土地所有權還被政權所壟斷,這至多是一種官方握有收放決定權的“半吊子私有化”,房地產開發的巨額暴利,基本上被權貴私有化了。所以,在整個江澤民時代,房地產、銀行業和股市這三大行業,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在所有權的意義上,中國的土地仍然是“國有”的,作為分散個體的百姓,實際上只擁有政府租給他們土地使用權,而沒有任何土地資產。責任制下的農民,其收入只是在土地上付出勞力的收益,而非土地產權可自由交易的收益,土地交易的收益主要落入官商利益集團的腰包。這與1949年以前的地主和雇農的關係,並無實質區別。

  住房商品化中的城市平民,只是出錢購買了在某一小塊土地上的暫時居住權,政府與個人的關係,實質上仍然是房主和房客的關係。只不過,1949年前的土地主人是一個人數有限的食利階層,租賃土地者在數量上也只是民眾中的一部分(哪怕是大部分),而現在的土地主人是打著國家名義的中共政權,它是全中國土地的唯一老闆,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卻是全體國民。在此意義上,中共政權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的整體性,在性質的野蠻和惡劣上,遠甚於1949年之前的任何政權。

  正是“國土”賦予了強制拆遷以“合法性”。

  中共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相應法規,全部以土地國有制度為合法性來源,賦予了政府部門以任意擴大拆遷範圍的強制權力,也賦予了開發商在拆遷中單方定價的權力。反過來,各地政府的拆遷惡法之所以能夠出台,就在於土地私有權的空白──土地使用權歸個人而土地所有權歸政權的畸形產權。因為,強制拆遷私人房屋的政府行為,卻名正言順的發生在“國有土地”上。

  這種所謂的“合法性”是典型的惡法:在住房商品化中,政府已經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有償出讓給私人,就等於私人與政府定立了雙方認可的契約,契約本身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如果政府單方面毀約就是違法。換言之,私人出錢向政府購買了一定時限的土地使用權,那□以出讓使用權換來金錢收益的政府,再無任何理由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強行介入開發商與房主之間的交易。因為“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的房屋所有權是老百姓用一生積蓄換來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財產權。拆遷問題首先不關乎補償,而關乎對私人產權的剝奪。”“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並不構成強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擁有土地使用權構成了不能強制的理由。”(參見王怡:《質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合憲性》)所以,就連普通市民也對強制拆遷的合法性都提出置疑。2003年8月31日,六名北京居民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對《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提出置疑,認為這兩個法規中有關強制拆遷的條款,嚴重違背了《憲法》第13條、第39條和《民法通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和第71條之規定。

  2、缺乏公平交易權。

  完善的市場交易之所以是自由而公平的,就在於其前提是完整的私產權保護制度,也就是交易雙方在權利上是對等的。而在大陸的這種“半吊子私有化”中,交易雙方所擁有的權利嚴重失衡,甚至就是一方全有而另一方全無,不可能有自由而公平的市場交易發生,而只有既不自由、更無公正的“強買強賣”。當交易僅僅發生在私人之間,不完整的私人使用權還可以作為交易的前提,而當交易發生在私人和政府及有官方背景的權貴集團之間時,官方擁有絕對的土地所有權而民間只有殘缺的使用權,也就等於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產權保障,而只能接受單方面的強制性的不公平交易。

  在大陸,無論是城鎮土地還是農村土地,一旦列入政府的開發計劃(城市規劃、商業開發、基礎設施如鐵路、橋樑、機場、水庫等),使用權意義上的私用地就自動轉化為所有權意義上的公用地,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便喪失了自由處置權或自願交易權,而必須屈服於政府的強制收回。所以,在各地各級政府主導的大規模的拆遷改造中,完全是單方面的強制交易,百姓必須接受單方面的買賣合同、補償標準、拆遷時限和安置地點,不想賣也得賣,否則將遭遇野蠻的強制。正如政權想整治某一私營富豪時,一句“國有資產流失”,就可以在瞬間使私人多年積累的億萬家財化為泡影。在這樣的剝奪中,私人富豪們假如僅僅傾家蕩產,已經是官員們的手下留情了;大多數被政府整治的富豪,都要付出深陷囹圄的人身自由代價。

  以政府強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接受不公平交易,甚至“不惜運用犯罪手段”的違法拆遷比比皆是。如此不公平的交易,甚至已經違反了中共政權自己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條、第4條及第7條之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以上法律皆認定:強迫交易屬犯罪行為。特別是訴諸於暴力、威脅等手段的強迫交易,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然而,有了獨裁制度的絕對權力和“土地國有”這柄尚方寶劍,居民無論具有多□充分的理由,也無法阻止強制拆遷的推土機。

  3、知情權、同意權、申訴權、享受公正裁決和人身保障等權利的缺失

  在制定土地開發規劃階段,中共各級政府無視百姓的知情權和基本利益,根本不徵求民意,不進行公開聽證,特別是完全無視被拆遷地居民的意見,而完全是壟斷權力的霸道、長官意志的濫用、權錢交易的腐敗之下的黑箱操作,即便在中央政府規範土地開發的措施中,至多也就做一點所謂的“專家論證”和“公開招標”。

  在土地開發的實施階段,基本上採取強制性開發,根本不顧及當地居民的具體情況和利益要求。而由強制拆遷所引發的政府及其權貴與居民之間的衝突,結果大都是前者獲勝而後者失敗。受侵害的百姓,不僅申訴無門,即便有門,申訴也很難奏效。因為,“土地國有制度”已經淪為強制拆遷的尚方寶劍,“顧全建設大局和社會公益”也淪為強制拆遷的最大借口,實質上都是為政權及其權貴的利益最大化保駕護航。

  中共政權及其相關的機構,不但黑箱制定開發規劃、非法介入本該迴避的商業交易,而且在介入中充當開發商的支持者和保護者:一方面,僅僅是為了強買強賣的順利進行,默許甚至縱容開發商採用恐嚇、騷擾和暴力等黑社會手段,輕則停水停電,重則動用警察抓人,甚至不惜雇佣打手(或毆打房主、或縱火毀財、或深夜綁架)……;另一方面,在土地使用權的擁有人遭受到人身和財產侵犯,而向政府有關部門上訴,受害者理應受到保護,施害者理應受到嚴懲,然而,從拆遷辦、信訪辦到公、檢、法,幾乎全部站在開發商一邊。對強制拆遷中的種種違法暴行,拆遷辦為開發商辯護,信訪辦無音信,公安視而不見,檢察院知而不究,法院或不受理上訴或判決控方敗訴。所以,受到日益嚴重侵害的被拆遷戶,由於基本人權的匱乏、表達和申訴的渠道的受阻,很難得到公平的行政保護或法律保護,於是,走上街頭的群體請願、抗議,便成為民間維權的常態;走極端的自焚式反抗,便成為弱勢群體的最後維權手段。

  比如,據《中國經濟時報?》報導,9月19日深夜,家住北京海澱區長春橋的拆遷戶大剛一家,早已上床休息,卻突然遭遇五六個大漢的破門而入,他們手持強光電筒和一米多長木棒,將大剛家人全部捆住手腳、蒙上眼睛、堵上嘴巴,象扔廢品一樣地拋到大門外。之後,在深夜黑暗的掩護下,只聽到轟轟隆隆的聲音持續了不到四十分鐘,大剛的家便被鏟車夷為平地,而罪犯至今仍然逍遙法外。

  再如,專門幫助拆遷戶打官司的上海律師鄭恩寵,代理過上百起被拆遷戶維護權益的官司,舉證揭發類似周正毅這樣暴發戶和政法部門的非法侵權牟利,鄭恩寵因此成為上海權貴們的眼中釘,接連遭到威脅、騷擾、監控和剝奪執照等迫害。然而,在周正毅腐敗案爆光的同時,揭發周正毅不法行為的有功之臣鄭恩寵,卻被強加上莫虛有的洩密罪名,於今年6月被捕。等待這位為民維權的良知者的命運,將是審判後的牢獄之災。

  這類本末倒置的政治迫害並非孤立的,比如,揭發沈陽市長慕隋新、副市長馬向東為首的集團性腐敗大案的老人周偉、揭發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腐敗案的基層幹部郭光允,雙雙遭到被勞教兩年的牢獄之災。最近,廣東汕頭的農民集體堵塞高速公路,抗議土地被徵用卻沒有得到補償,帶頭人也被當地政府拘捕。

  農民因土地被強制徵用而上訪、示威、甚至圍攻縣鄉政府,城鎮居民因強制拆遷而告狀、遊行、甚至絕望地服毒和自焚,日益膨脹的衙門權力造成日益嚴重的個人權利缺失,也就必然造成極少數權貴獲得暴利而絕大多數民眾利益受損的極端不公。民間要想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要想不被權貴們盤剝,就必須主動投入民間的自發維權運動,以民間壓力的逐漸加強來逼迫政府還權利於民間。

  不准安居的財產剝奪,逼迫走投無路的百姓以自焚來伸張財私產所有權,無權勢者反抗暴政的權利,正是人類正義賦予無權者的合法權利。

  現代意義上的貧困,絕非單純的資源匱乏和供給不足,而更多的是制度貧困或權利貧困,即權利分配的嚴重不公。一個用“惡法”剝奪民眾的基本權利的制度,絕對沒有合法性可言,也不可能消除現代貧困。國民權利的貧困是貪婪的剝奪和極端的不公得以肆無忌憚的制度根源,必然導致官民之間的衝突愈演愈烈。如果政府想緩解和解決問題,只靠臨時抱佛腳的禁令和開恩是無法奏效的,而自由主義者堅持的優先改革,就是改變政府權力與國民權利的巨大不對稱現狀,在還產於民的同時,開始還政於民的改革。否則的話,底層的極端反抗只能有增無減,分散個體的反抗遲早要釀成大規模的群體反抗。

  自由權利優先的平等才是公正的,而主張分配平等先於自由權利,也就等於不要社會公正。這就是從洛克到哈耶克的自由主義傳統之不可絲毫移動的底線。意欲改變中國當下的社會公正奇缺的現狀,最需要優先解決的是自由權利匱乏的問題。

2004年8月9日於北京家中

──《民主中國》2004年9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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