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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水流深》(13)第三部 三進拘留所 4

第四章 箭射出再畫靶心
曾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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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絕食

  4月12日我回到舊居。這套房子除了沒有人住,其他一切還是原樣。在功友家東住一天、西住一天流浪一個星期後,我想回去休整換換衣服。

  那晚我睡得特別沉,過去一星期我幾乎每天都與功友談得很晚,睡眠嚴重不足。半夜有一瞬間我迷迷糊糊覺得有人在使勁打門,翻了個身又睡著了。

  過了一會,我的呼機響起來。看是先生呼我,我費力從床上爬起來給他回電話,問他半夜兩點有什麼要緊事。

  先生說是派出所的牛軍找我,要我立刻給他回手機電話。我睡得迷迷糊糊也沒多想,抓起電話就撥通牛軍的手機。

  牛軍一邊跟我扯一些無意義的事情,一邊讓片警吳兵立即開警車殺到我的樓下。

  電話還沒打完,吳兵就到門外。原來剛才打門的也是他,沒人應門他以為屋裡沒人就走了。那一星期我居無定所,如果不是通過先生,他們根本找不到我。先生不願跟警察撕破臉,也萬萬沒料到讓我給牛軍打個電話的後果。

  我被帶到派出所,關在一個只有一張小床的屋裡。床上堆著幾件防彈背心,我實在太困,倒下去枕著硬邦邦的防彈背心又睡著了。

  第二天一整日,牛軍、吳兵和另一個沒見過的警察輪番盤問我這些天的行蹤。我沒回答,只問他們要了一張紙,寫了一份聲明,聲明我以前給派出所寫的「保證書」作廢。牛軍氣得直哼,咬牙切齒說:「你不說!你不說我照樣送你!」

  就這樣,我第三次被送進了崇文區看守所。

  這次被捕是始料不及,也是心所不甘的。上次被關在拘留所,我就想去天安門打橫幅。這個想法已是深思熟慮產生的。其實思考過程很簡單,我想我們有那麼多的煉功人,如果大家都能站出來,他們是沒有足夠的監獄來關我們的,那這場鎮壓不就可以早點結束?可惜我們站出來的人還是太少了;但如果我盼望別人都能站出來,為什麼不從自己做起呢?

  這回我已經與功友相約「4.25」周年紀念日那天去天安門打橫幅,到時人家都去了,我卻被關著不能去,這算什麼?因此我一進拘留所就決定絕食,想爭取在25日之前出去。

  絕食頭兩天,我沒有太大反應,跟其他人一樣坐板、值班、干活。管教只在巡筒時漫不經心問我一句:「你在絕食?」

  到了第三天,我出現乏力和心慌的症狀,張管教這才將我帶到醫務室。

  醫務室只有一個醫務人員,桌上放著一套彎彎曲曲的褐色膠皮管,膠皮管旁邊有個大玻璃燒杯,裝著滿滿一杯不知什麼液體。

  張管教瞥瞥那堆膠皮管,又對著冷冰冰的水泥地努努嘴,說:「曾錚,你說我找幾個彪形大漢來把你按在地上灌吧,也怪沒意思的。你要自己喝了呢,大家都省事。」

  我看著那堆膠皮管,想起幾年前陪先生去做胃鏡檢查的情形。那天先生好容易直著脖子將胃鏡的管子吞進胃裡,誰知一個病人跑來找醫生扯皮,醫生扔下先生跑到走廊跟那個病人吵架,越吵越來勁,把先生忘到九霄雲外。

  先生躺在床上,管子塞在嘴裡、胃裡,咽不下,吐不出,耳朵聽著他們爭吵,嘴裡喊不出話來,多少次憋得要暈死過去,在候診處等待的我卻一無所知。

  等我再見到先生,他的臉慘白得像死人一樣,額上冒著虛汗,好長時間都走不了路,也講不出話來。

  我猶豫了幾秒鐘,還沒來得及想象那堆膠皮管從我鼻子裡插進去是什麼滋味前,就默默端起燒杯喝了。杯裡的液體非常難喝,嗆得我直想流淚。


  後來的統計資料顯示,在800多名迫害致死案例中,有10%的人死於強制灌食。在許多拘留所或勞教所,灌食成了折磨人的另一種方法,灌食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你生存,而是為了讓你難受、讓你放棄。讓毫無醫學知識的犯人將粗大的膠皮管從你的鼻腔任意拔出插進,或者干脆將管子一直插在你鼻子裡,什麼時候想灌就灌你一家伙。王儉就曾被灌得鼻腔破裂,流血不止。

  廣州黃埔戒毒所為了逼法輪功學員放棄,甚至把洗潔精、洗發水等刺激性的化學物品強制灌入法輪功學員的胃裡,造成被灌者不停嘔吐,痛苦無比。

  610辦公室

  辦完手續,我們一人卷著一床舖蓋,拎著一包隨身衣物,被塞進囚車,除了四個法輪功學員外,還有五六個其他犯人同車。

  囚車呼嘯著出了拘留所,向著郊外駛去。大約一小時後,我們來到戒備森嚴的「北京市犯罪人員遣送處」。 不管是判刑的還是勞教的,都要經過遣送處,再分流到各個監獄或勞教所。

  觸目驚心的「犯罪」二字,讓我十分不舒服,陰森森的氣氛,比恐怖電影還讓人壓抑。如果說人間有地獄,那麼應該就是這裡。從小到大,一路當著「三好學生」、「優秀團員」、「黨員」、「保送研究生」,我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有朝一日會成為「無產階級人民專政」的對象。

  經過重重關卡後,囚車在一座大樓前停下來。押送我們的警察拿著厚厚一摞資料進樓,我們被責令原地待命。

  十幾分鐘後進樓的警察出來了,讓判大刑的下車,勞教的留下。

  「判大刑」指的是觸犯刑法,經過法律程序,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人,是刑事犯,按中國大陸的話講,屬於「敵我矛盾」,被判「大刑」的人要「勞動改造」,簡稱「勞改」。

  而勞教只是一種行政處罰,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勞教理論上是由隸屬於市政府的「勞教管理委員會」決定,實際上則是由隸屬於區黨委的「政法辦」下達,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同樣是被強制勞動,名詞卻叫「勞動教養」,簡稱「勞教」。而對法輪功學員的勞教決定,實際上是由「610辦公室」作出的。

  鎮壓法輪功前夕的199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成立一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由李嵐清、羅干等人負責,其下設立「610辦公室」,專門對付法輪功。「610」便是6月10日之意,這個不具法律依據的「辦公室」,最高機構常設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鎮壓後升級為正部級單位,性質上與德國納粹的「蓋世太保」、前蘇聯的「克格勃」和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十分相似,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都有。


  各級「610」機構數以萬計,專職兼職工作人員達百萬人。它的權力和運作跨越各級黨政、法律系統而自成體系,職能是「指導和協調公、檢、法、司法、安全各部門偵查、抓捕、起訴、審判等處理法輪功工作的一切活動」,直接掌握法輪功學員的生殺大權,法輪功學員從此被打入另類,只歸「610」管,完全喪失憲法和其他律法所保障的基本公民權利。


  中國的勞教體系建於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當時是想強制解放前那些游手好閒的「剝削階級殘余」進行勞動,將他們改造成「社會主義新人」。馬克思主義理論雲:「勞動創造了人」,故而「勞改」和「勞教」體系都是依據「強制人服苦役能將人改造成好人」的理論基礎所建立。

  後來勞教系統漸發展為處罰那些尚構不成犯罪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毆、賣淫、吸毒等輕微罪行的體系。鎮壓法輪功後,這種勞教體系便成為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工具,因為各大省市都有勞教所,又不須經過任何正常的法律程序,「方便」得很。

  現行反革命

  其實「改革開放」後,為了跟國際社會接軌,中國大陸的刑法已經用「危害國家安全罪」代替原來的「反革命罪」,但在許多人的意識中,「反革命罪」仍是存在的。勞教所的一個警察就曾對我們咆哮:「像你們這樣的,要在文化大革命,就是現行反革命!起碼判十五年大刑!現在才判你們一年勞教!夠便宜你們的了!」

  最後這次在拘留所,張強曾按程序問我:「國家取締了法輪功你知道嗎?」「國家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你知道嗎?」

  我說:「不知道。」他拍著桌子跳腳,以為我在故意氣他。

  等他情緒稍微平復,我告訴他,第一,民政部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法輪功只是一種功法,一種思想,而非一種組織,如何取締?第二,憲法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法輪大法研究會從中國氣功科研會退出後,有關學員曾多方奔走,向民政部、統戰部、人大、宗教事務管理局、國家體委、國家體育總局等機構都提出登記申請,但沒有一個地方受理,那憲法賦予公民的結社自由從何體現呢?

  至於國家把法輪功定為邪教,更是無稽之談,「邪教」云云,是江澤民說的,是《人民日報》社論說的,若干年前《人民日報》不是還登過<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這樣的社論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了嗎?沒有;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社論是法律嗎?不是。

  他不同意,非說定邪教有法律依據,我請他找出來。他和馬英兩人在提審室翻箱倒櫃,急得一頭汗,好容易才將「兩高」(注2) 懲治邪教的細則找出來。這個「細則」我早已仔細研究過,我請他從頭到尾仔細讀這細則,面出現過一次「法輪功」三個字嗎?沒有。他懲治邪教跟我們法輪功有什麼關系?


  可悲的是,中國有太多人不懂法律,當權者利用這點堂而皇之玩了一次偷天換日的把戲。他們先是用《人民日報》來發個社論,說「法輪功就是邪教」,然後再由人大通過一個懲治邪教的法律實施細則,這樣一來,很多人都誤以為鎮壓法輪功已有法律依據。

  也難怪,在中國這樣一個黨指揮一切的國度,老百姓早知法律沒有多大用處;以前共產黨號召大家一切要聽從黨時,曾喊一句口號:「黨指到哪兒,咱打到哪兒」,五六十年代的許多黨員和群眾真是這樣做的。八十年代後,人們漸對共產黨失去信任,這句口號不知被哪個天才改成「黨打到哪兒,咱指到哪兒」。

  以前還有一個故事,說有個人射箭,回回都是十環。旁人請教他訣竅何在,他答曰:「先將箭射出,然後再畫靶心。」

  今天中共統治下的中國,不就是這樣的嗎?先決定要整治法輪功,再一個一個去制定所謂的「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很明智,這樣的法律,懂它何益?

  等判大刑的都下車後,囚車調頭往回開。押送的警察解釋,這裡要進行改革,從現在起要將大刑的和勞教的分開,等新建的勞教人員調遣處籌備好,再送我們下去。

  就這樣,我們又回到拘留所待了六天。

  後來我才知,因為北京市那次判了太多的法輪功學員勞教,原有的調遣處裝不下,不得不新建一個,專門用來對付法輪功。殘酷的鎮壓進一步升級。

(待續)

  注:

  1、倒卖:利用职权在「计划体制」内低价购买紧俏物质,再高价在「市场体制」内出售。

  2、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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